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专票丢失怎么处理?,以及专票丢了怎么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专票丢失怎么处理
- 2、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如何处理
- 3、专票丢了怎么办?
- 4、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专票丢失怎么处理
一、正面回答
分三种情况来看,
1、丢失抵扣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3、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的丢失增值税专用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分析
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
三、专票丢了有什么后果?
未能合理申报税收,税务局可以能会罚款,并影响到企业的信用状况,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给不法分子捡到,可能做违法行为:出售这些发票或非法开具发票,给造成恶劣的影响或意想不到的后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如何处理
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关于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专票丢了怎么办?
要分三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丢失抵扣联。增值税―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在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种情况:丢失发票联。增值税―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种情况: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增值税―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法律依据:《张瑞敏m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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