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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是什么电话。是24小时的吗。全国的吗???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1日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是24小时在线的。
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该系统的开通是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自动语音、人工坐席服务、网上查询”三大功能。
扩展资料
全国12366热线月均受理索要发票投诉6476件,营改增后月均受理10512件,较之前增长62.32%。“金税三期”上线导致咨询需求迅猛增长,以北京中心为例,2016年8月份北京“金税三期”上线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的咨询需求总量达40.65万次,同比增长91.15%。
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线创下2017年便民办税“开门红”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推出提速降负、创新服务等5大类20项46条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减少办税时间,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申报资料。
“通过优渠道、简流程、提质效,依托实物流、信息流、数据流,努力破解制约纳税人办税‘瓶颈’,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税务投诉电话
一、正面回答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是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二、分析详情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全国有36个省市(国税21个、地税15个)税务系统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有14个省级税务机关在部分辖区内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三、相关
1、6字与水滴的结合,象征人人纳税,滴水汇成江河,造福社会。
2、6字与电话结合,用6字形象化为电话听筒,体现热线电话的概念和服务方式。
3、弧线,把热线形象化。红色象征社会大众纳税的热情。
税务局电话12366
12366是税务总局的服务热线电话,纳税人有任何需求都可以通过12366进行问询。
具体联系方式:
一是直接拨打12366服务热线电话。
二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脑端)12366纳税服务网站可通过PC端浏览器输入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图标进入。
三是12366纳税服务平台(WAP):打开手机浏览器,输入网址:,即可使用。
四是12366纳税服务平台(APP)通过访问网页的方式下载,网站端的下载地址为。或者直接通过手机自带的应用商店搜索“12366纳税服务APP”即可下载。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税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是九点到下午五点。
12366热线受理范围如下:
1、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
2、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
3、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6、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7、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8、按规定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9年12366电子税务局官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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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财税〔2016〕53号 )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八条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第十条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规定,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情形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三)其他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企业,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第四章 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重点审核从量计征税目计税单位是否正确,从价计征税目申报单价是否合理,数据有无缺项等。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外部信息采集和部门协作等方式,探索创新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综合治税的新内容、新途径,强化资源税源泉控管。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和发票领购簿等记载的信息与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以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或者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销售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风险问题,辅导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防范或化解涉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照全国性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矿产品即时价格信息,建立本地矿产资源价格监控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按照试点省份制定的办法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 国税函〔2000〕73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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