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会计需要怎么配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会计需要怎么配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四)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以下处理:

1.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2.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关于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文件自2007年到目前,共发过四个文件,分别是旧税法下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发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新税法实施后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13年第11号下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三)企业应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管理办法》规定。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1、土地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免征;2、房屋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文件没有明确免征;实务中,如果房屋被政府收回后拆除了,一般不予征收;未拆除的需要过户给政府的,应该缴纳;3、机器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应该征收;实务中,如果机器设备作为废品处理了,一般不予征收;能正常使用需要转移所有权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的,应该征收;4、其他如搬迁奖励等,由于不属于增值税应项项目,因此不征。法律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会计需要怎么配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作者头像
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上一篇:税金及附加结转到哪个科目(税金及附加结转到哪里)
下一篇: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列题)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