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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限额
一、正面回答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扣除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二、分析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额,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
三、业务招待费是什么科目?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记入相应的科目。如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车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制造费用。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千分之五是怎么理解呢?下面我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千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即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额为业务招待费的60%与收入的0.5%两者较低的一个,不能全部税前扣除的。其中的收入是不含税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全文如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是这样,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招待费,全额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待2009年初进行20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的规法,超过业务招待费40%或高于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做纳税调整增加。
例如,日常业务,发生招待费500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50000
09年年初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40%的部分即20000做纳税调整增加。如果08年全年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为100000元,则业务招待费只用10000*5%=5000元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即45000元要在纳税调整增加。
如某公司2012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是60万元。实现收入是70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标准之一是收入的千分之五=7000*0.5%=3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标准之二是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
取两者较低者为35万元。
超标数=60-35=25万元。这25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如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是40万元。则60%=40*60%=24万元。
与千分之五的标准35万元比,取小者是24万元。
则超标数=40-24=16万元。
二者的平衡公式是:
业务招待费*60%=收入*0.5%
推出业务招待费=58.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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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例如本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是10万元,税前只能扣除6万,纳税调增4万,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000万元的千分之五为5万元,则只能扣除5万,纳税调增5万。税法并未明确业务招待费的概念和使用范围,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一般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应酬费用,也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包括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例如,某企业本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收入的5‰为5万元,所以实际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为5万元,不是10万元,也不是6万元,总之,在两个标准中就低。
企业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还可能会存在筹办期、清算期,那么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不按照上述标准扣除,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相关比例的限制,计入清算费用直接扣除。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来说,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欢迎阅读参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假定某企业 2009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 25 000 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 120 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 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应把握四重点
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 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 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也都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15]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二是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一、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1.一般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补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2.投资性企业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补充1】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补充2】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案例分析
某企业2016年销售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另外在会议费中列支客户礼品费餐费25万元。2016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2016年度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万元?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
30+15+25=7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0X60%=42万元
(3500+100+50)X5‰=18.25万元
因此,本年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8.25万元。
四、特殊情形下的业务招待费扣除:
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需注意两个事项:①从事股权投资不仅仅指专门从事,;②认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不认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满足条件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
北京市税务局回复:京国税发[2009]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安徽省税务局回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预售收入必须符合31号文的规定,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5、在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实务中,还需要注意区分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会务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中涉及餐费或招待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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