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入什么科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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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多少呢?
法律分析:城建税、教育费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堤维费的征收标准各地不同。城建税的税率分为1%、5%、7%,教育费附加3%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十五条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教育附加税怎么算
一、正面回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教育附加税=(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地方性教育附加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二、分析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一种附加税,其中教育费附加包括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性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2、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7%或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计提附加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实际缴纳附加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怎么计算的,你们知道吗,接下来就由我带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城建税(全名: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
(1)税率:
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2)计算公式
应纳城建税税额=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1)税率3%
(2)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费=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3、另外,同时还要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1)税率2%
(2)计算公式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费=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
拓展: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计提
一、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上缴的增值税计算提取的。
2、城建税的计算
应交城建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交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二、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发布,进一步扩大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围,给纳税人又送来了"温暖"。如今免征范围有了新变化,那到底是哪里变化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一起听听广州地税工作人员的介绍。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读关键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
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
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
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
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
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
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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