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10%政策(增值税加计扣除10%政策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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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服务业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时限。加计抵减政策抵只是一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次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了2021年最后一个纳税期,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且申报最后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时,期初留抵的加计抵减额全部转出。

二、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范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并非是针对所有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是从事多项业务的,只有以上四项业务销售额之和占总销售额50%以上,才能适用加计扣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另外,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扣除第一个月计提10怎么算

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增值税加计扣除10%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并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如果现行规定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按规定不得加计的,已错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后,整年不会变动.单位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由于单位个体原因,可以享受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的当期一并计提.实质上,从4月1日起开始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而没有享受的,可累计到享受当期一起计提加计扣除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10%账务处理怎么做

加计扣除10%进项税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其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分析详情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增值税税收优惠:

1、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加计扣除10%和15%的区别有哪些?

区别:

1、按照规定计提附加抵扣额15%的进项税,在抵扣的进项税当期相应调整。纳税人确认10%增减保单申报的,应当提交保单申报申报书。在申请15%增减政策时,应提交新的声明:合格纳税人在本年度首次确认申请时,应提交15%增减政策的申请说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服务机关)增减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公告(附件))。

2、根据10%追加抵扣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第39号: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扣除10%额外应缴税款。该政策被称为额外扣除。加计扣除政策于2019年4月1日实施,2019年10月1日实施15%。额外的信贷政策截止到2019年10月1日,不受随后15%的额外信贷政策的约束。

拓展资料

1、加计扣除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一定比例作为抵扣额的税收优惠措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去、减去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产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细化了这些规定,规定了增减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方法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产品和新流程。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按规定实际扣除的研发费用的75%增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也就是说,根据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有两种方式可以增减研究费用,但税前扣除的总额相同,即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D. 讼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这种税收优惠政策。

2、对加计扣除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允许对采购的减税项目和其他业务投入进行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服务或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无形资产、“道路物资”或“原材料”、“库存”、“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管理费”和其他科目,应计入有关成本或资产,“应缴纳应纳税增值税(购买增值税)”),“按月份可抵扣的增值税,在可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项”当月未批准的借方,为入项税”科目,借款记“应付账款”科目、“应付票据”、“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金额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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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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