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财政部ppp项目库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库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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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远观点:PPP财金【2019】10号文关键点深度解读
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内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解读A】
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争议。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解读B】
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运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区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上“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解读C】
此条十分重要。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的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图例:
(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对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转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资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 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解读D】
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解读E】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就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补贴。这些都是合规的。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原因:
(1)应从文中表达的逻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就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都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出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3)从实践中,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项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规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
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
(1)对于垄断性项目。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化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达到超过10%。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的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解读F】
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这里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对于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以前很多项目的设想是将本项目包含土地的出让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后,在统筹到本项目中,实现“土地出让金从项目中来回到项目中去”,但是本次规定,明确禁止了这个模式。未来的综合开发类项目,从土地开发角度,仅能通过周边土地二级开发收益来进行投资弥补了。这将对三四线城市及广大区县级项目造成了很大影响。
四、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解读G】
这里提到的“股权转让”,是为了“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没有说是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还是可以转让给本来就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拍手叫好(原因参见“解读C”),其实也是让退出方获得了退出渠道(尽管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另一方还继续在PPP中,并且还需要负担收购股权的责任);如果是前者,意义不大,因为未来谁也不知道:如果项目运营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无须政府“鼓励”;如果项目运营的不好,“鼓励”也没有实际意义,还是盘活不了存量资产。
同时,还要说一点,PPP项目合同中,几乎都会写“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转让”,那么,财政部的这个“鼓励”的规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总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吧。
五、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解读H】
“优先支持”这个词语如何理解?
(1)如果是从准许入库的角度,前面已经有了合规性的要求,只要合规就可以入库。那么,无须优先支持。
(2)如果从投融资支持角度,那么应该在本条(一)(二)中体现,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进入,但是在本款中没有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到底“优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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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PPP项目库哪位知道?
PPP项目库是指将PPP项目资料有组织地集合起来的一个资料库,方便管理与查阅,元立方金服有一些入库的PPP项目
PPP项目入库审报需要什么资料?
一入库项目范围
二项目库分类及入库标准
财政厅PPP中心根据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的性质及成熟度,分别建立:
三项目库分类及入库标准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程序
1.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项目材料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报送至财政厅PPP中心,并通过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厅PPP中心信息采集系统网上同时申报。
财政厅PPP中心会同财政厅相关处室及相关部门,邀请中介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反馈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并进行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实施方案评审等工作,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经完善和调整后正式行文向财政厅PPP中心进行申报。
财政厅PPP中心牵头,根据项目性质及成熟度提出意见,经财政厅PPP工作机制研究后入库并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择优向财政部推荐。
二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
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
三、报送材料
1.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公章的PPP项目申报汇总明细表,省直项目加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2.按照项目库类别和入库标准提交相应资料。
3.如项目已取得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复,应一并提供。
四、项目库管理
五、保障措施
ppp项目退库申请在哪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财政部于2017年11月16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92号文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PPP项目清退、整改热潮。财政部PPP中心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4月23日,各地累计清理退库项目1,695个、涉及投资额1.8万亿元;上报整改项目2,005个、涉及投资额3.1万亿元。除管理库项目外,各地退出储备清单项目430个,涉及投资额6,551亿元。
此次PPP项目大规模的清退、整改主要目的在于规范PPP项目运作,严控政府债务。从PPP可持续发展来看,切实起到了优化入库项目质量、减轻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负担的作用,但无法回避的是,对于进入采购阶段的PPP项目而言,退库或整改并不直接导致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或变更,且必然会对社会资本方既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PPP项目的退库、整改不仅仅是一份退库、整改清单就能尘埃落定,退库、整改后如何处理才是更应该关注的问题,处理不善则可能会导致工程烂尾、政府诚信受损,甚至影响其他PPP项目的正常推进。
二、后续处理措施
目前PPP项目的清退、整改已基本告一段落,财政部及各地也陆续发布了退库、整改清单,但是财政部对于项目清退、整改的后续处理措施尚未出台相关指导文件。笔者认为,对于进入采购阶段的退库、整改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开展后续工作:
1.项目清退出库后的处理
(1)尚未中标项目退库后的处理
对于进入采购但尚未中标的项目被退库的,应当及时取消采购社会资本方的任务,终止招标程序。退库项目可以根据最新入库要求进行完善后,申请重新入库;对属于不适宜采用PPP模式项目但必须实施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程序,进行施工招投标,须注意的是,采取施工招投标的前提条件是该项目的工程款已纳入预算。
(2)已中标但尚未开工项目退库后的处理
对于已中标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被退库的,尚未签订合同的不再签订,已签订合同的解除合同。社会资本方中标后,政府方因政策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对社会资本方的投标费用给予适当补偿;项目尚未开工被解除合同的,应根据退库原因,划分双方责任,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3)已开工项目退库后的处理
考虑到已开工项目被退库后的后续影响较大,所以已开工项目被退库的数量相对较少。对于被退库的开工项目,首先应解除PPP合同,并根据退库原因,划分双方责任,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接下来,对于其中已开工的子项目,地方政府要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继续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结算,并纳入预算由政府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政府方运营或由政府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对于其中尚未开工的子项目不再采取PPP模式继续实施。
2.项目整改后的处理
(1)尚未中标项目整改后的处理
对于进入采购但尚未中标的项目要求整改的,若整改要求不涉及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等项目核心边界条件的,可以继续采购社会资本方,在澄清答疑或确认谈判中予以调整;若整改要求涉及变更项目核心边界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采购社会资本方任务,终止招标程序,按照整改要求调整可研、一方案两报告,并经论证后再重新组织采购社会资本方。
(2)已中标项目整改后的处理
对于已中标项目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应根据整改要求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谈判;对于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就整改要求重新签署《补充协议》。若整改要求涉及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等项目核心边界条件的,还应按照整改要求对项目可研、一方案两报告进行同步调整。
三、处理措施的法律风险
1.因项目退库而提前终止的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由于92号文导致的项目退库、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应当适用“法律变更”的规则进行处理,但是笔者认为,即使项目被清退出库的直接原因确实是92号文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所有被退库项目都适用法律变更导致的提前终止,要根据92号文的退库情形明确责任。
92号文中规定的清退出库情形并不全部是新的政策要求,有些情形是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违规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比如“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的情形,属于社会资本方的违约行为;比如“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情形,属于政府方违规行为。因此对于项目退库后,应根据具体退库原因来确定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赔偿责任。
2.项目退库对“施工标”的效力影响
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PPP项目虽然被退库,但是该项目属于“两标并一标”,中标人仍然是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若该项目不作为PPP项目继续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并存在被认定违反招标公平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政府项目“被圈地”现象出现。
首先,“两标并一标”的法律依据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二次招标”,由此可见,“两标并一标”的前提条件是中标人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若PPP项目合同解除,中标人不具有特许经营权投资人身份,也就失去了两标并一标的前提条件,中标人与项目公司施工总承包法律关系也应随着PPP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其次,若建设单位不再重新组织施工招标,有被认定违反招标公平性原则的法律风险。因为对于其他施工企业而言,在PPP项目“两标并一标”时,要求社会资本方具有投资人与施工方的双重资质要求,所以“门槛”更高,若只单独进行施工招标,其他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参与公平竞争。
再次,若建设单位不再重新组织施工招标,可能导致政府项目“被圈地”。因为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被纳入了中长期预算,由政府分期支付,所以政府在决策PPP项目的建设规模时,可能会考虑超前规划,将众多子项目打包进入PPP项目来进行分期建设,这种情形下若不再重新组织施工招标可能导致政府项目“被圈地”的现象出现。
关于财政部ppp项目库和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库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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