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季度所得税申报表里的营业收入是什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季度所得税申报表里的营业收入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一、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为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2.年度中间开业的为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4.年度纳税申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二、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一)从业人数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 1.填写季初、季末和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

? 2.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3.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二)资产总额需要重点注意填报单位人民币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 位; ?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那么就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该政策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 人;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 万元;3.年度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0 万元;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怎么申报

季度所得税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局,在电子税务选择“我要办税”,然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界面。

第二步,选择“企业所得税(月季报)”对应的“填写申报表”;

第三步,进入申报界面,

第四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上面的“预缴类型”和“企业类型”,

通常预缴类型为第一项“按实际利润”,如果企业在税局报到时选择了其他两项,则按税局备案的选择即可;而企业类型通常为“一般企业”,剩下的两种企业类型,适合设有总分机构的企业。

第五步,预缴税款具体数据的填写,

1、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填写营业收入(指主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营业成本(主营和其他业务成本)和利润总额。

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

3、其他事项如有,则填写,没有则不需要填写。

第五步,检查是否有免税情况,填写免税数据,

第六步,检查报表无误后直接保存,并进行申报。

第七步,获取反馈,申报成功就完成了。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怎么填写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本表适用于以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时使用。

二、此表的表头项目:

1、“纳税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纳税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最后一天。纳税人在年中开业的“纳税期”是从当月(季度)到季度末的营业开始,从下个月(季度)开始按正常情况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写“当期金额”栏,数据为当月(季度)第一天至最后一天;填写“累计金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纳税人季度(或月份)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纳税人当期应交(退)所得税为“累计金额”第9行“应交(退)所得税”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其它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如何填写

①A类申报表可以参考下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行、第7。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8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3+4-5-6-7行≤0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8。1行、第8。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9、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8行≤0时,本行=0。

10、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3+4-5-6-7-8-9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税率(25%)”:填报25%。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11行,且第12行≥0。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13。1行、第1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14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5行。

15、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6行=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7、18、19、20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1、22行。

1、第17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8+19+20行。

2、第18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6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20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23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4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②B类申报的填表资产人数等同A类,不再复述,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L19行、第19行至第21行。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收入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4+5+10+11行。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6+7。1+7。2+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7、第7。1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8、第7。2行“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9、第8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0、第9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0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2、第11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3、第12行“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填报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的本年累计金额。

14、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5、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16、第15行“税率”:填报25%。

17、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14×15行。

18、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14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第18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0、第L19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附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当第16-17-18行0时,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0。

21、第19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6-17-18-L19行0,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本行填0;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起,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22、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3、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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