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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哪些业务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来核算?
-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具体包括哪些
- 3、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况
-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 5、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 6、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知识点?
哪些业务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来核算?
以下八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来核算: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具体包括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况
视同销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上为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都需要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拓展资料: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一般如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的福利或者个人的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8、将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一、正面回答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分析详情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主要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都会涉及到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是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三、视同销售收入中需要做纳税调整的三种情形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交际应酬、市场推广,不会形成债务减少或者资产增加,仅仅表现为一种资产消耗,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所以在会计处理中梁消耗的资产的成本或者确认为一项费用,或者确认为一项损失,抵减当期利润。这三项业务发生后,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四、视同销售收入
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以及受托方税法上均应视同销售;将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委托加工、自产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投资者股东、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均应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为纳税调增项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知识点?
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视同销售核查的步骤;
2.视同销售核查的方法;
3.计算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4重新计算扣除限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理清视同销售收入,规避税收风险也是税务筹划的范围之一。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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