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租赁费税率是多少,以及最新房屋租赁费税率是多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房屋租赁的税率是多少?
- 2、房屋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 3、房屋租金税率是多少
房屋租赁的税率是多少?
一、房屋租赁的税率 用于经营的缴12% 房产税 ,租金超过5000元的,还需要缴纳营业税5%, 附加税 费在0.6%左右(各地规定不一)。最低税负为17.5%。如果是个人出租的,那还要带征 个人所得税 (各地规定不一,一般在3%以下),这样可能还是高一些。 二、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 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是房屋租赁税费计征的核心问题。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原则 1、是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2、是核定租金原则。 三、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1、申报登记。凡是本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屋,无论出租与否,一律如实登记,纳入管理的范围。 2、核定出租率。每年初,由租赁管理所和税务所组织成立联合审定小组,在分片选点的基础上,对各片区 房屋出租 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审核确定出租比率,并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区地税局备案。 3、核实出租面积。由代征人员实地察看自建房总层数、业主自用层数和每层平均建筑面积及商铺面积,登记《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由租赁管理站初审核实各栋楼可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后,上报租赁管理所审定。 4、确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收入。租赁管理所收集整理管理站上报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计算填写租金收入等相关内容。核定租金的有关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税务所备案。税务所若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修改意见回复租赁管理所,由租赁管理所重新核定租金收入。 5、文书送达。租赁管理所根据审核通过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制作《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发还管理站,由管理员送达业主。业主按《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内容到所属管理站(所)缴纳税费。 6、租金调整。业主如对核定的租金收入有异议,可在收到《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5日内,向租赁管理所提出复核书面申请。租赁管理所应及时给予答复。对不予调整的进行解释说明;对需要调整的及时组织复核、重新核定,并收回原送达的《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作废。 7、检查复核。每年由区地方税务局和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复核小组,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年内各租赁管理所核定租金情况进行检查复核,检查结果在两个系统内进行通报。 8、申报停租或变更。对已实行“核定租金”方式管理的出租屋,原则上不再受理停租或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申报停租或变更的,业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站、租赁管理所、区租赁管理办逐级调查核实后,以报表形式向税务机关备案。 本文是对房屋 租赁的税率 、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以及租金核定的程序的相关介绍。由于不同地区的房价存在差异,租赁税的实际缴纳也以当地具体法律规定为准,但具体也要遵循《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房屋租赁税率的有关规定。
房屋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房屋租赁费税率如下: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
4、个人出租的非住房征收率5%,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房屋租金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 房产租赁税,即营业税,税率是5%。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法律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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