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留置权是什么意思,以及税收留置权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留置权
- 2、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 3、留置是什么意思
- 4、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就是保管他人物件的意思出来的。
民法第320条(留置权的内容)
1,占有他人物件及有价证券者对其物件及有价证券在偿还期内享有其物件及有价证券的留置的权利。
2,前项规定的占有,有非法占有行为时不适用。
比如在干洗店,干洗以后需要付干洗费才能取回衣服.如果不付干洗费,干洗店老板有权利留置到交付干洗费用为止。
日常生活中留置权最多发生的是建筑现场的施工费,房屋的修理及装修费。
在没有付清施工费的情况下其建筑物执行法院拍卖时为了收回施工费,施工者行驶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件所以目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及有价证权.留置权需要占有其目的物才能发生效力不需要登记。
留置权的成立:
1,要有目的物和债权的监联性。
2,存在被担保债权。
3,到来债权的偿还期。
4,持续占有他人物件但是不能非法占有。
5,没有排斥留置权的特约。
留置权的占有:
1,留置权者必须妥善保管好其占有物件,需要持续占有。
2,不能转让其占有物件并且不能租赁等任何行为以占有物件受益。
3,偿还债权为止留置权者有权利不移交所有人。
留置权的消失:
1,丧失了其物件的占有,其留置权消失。
2,被担保债权消失的时候,留置权也消失。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 ,是指 债权人 因合同关系占有 债务人 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 抵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
1、以留置财产折价;
2、拍卖留置财产;
3、变卖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扩展资料:
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占有,应为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既可为单独占有,也可为共同占有;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4、动产的留置须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动产的留置,如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不得为之;
5、须债权关系当事人无排除留置的特别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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