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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矿评估是什么??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保护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三条 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除外),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用地范围及外延保护区宽度的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分布及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调查评估
二氧化碳地质储存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下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1)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2)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3)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4)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5)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此处的“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重要矿产资源”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矿产资源为非重要矿产资源。
34种矿产是指: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和矿泉水。
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内容及方法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通信线路、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建设项目以及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前,都必须要有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评估。王振贵等(2007),总结了新建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内容及方法。
1.评估工作主要内容
1)了解并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位置、方案、范围和项目来源等概况。
2)调查并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地质及矿产概况,重点查明工程建设影响区内地质和矿产特征。
3)确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征地范围)、压矿范围(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
4)查明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
5)估算压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确定资源储量类型。
6)论述重要、较重要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
2.评估工作方法
(1)工作程序
新建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程序见图9-5。
图9-5新建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程序图
(2)工程用地范围、评估区范围、评估工作区域的确定
1)工程用地范围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位置平面图或工程建设位置地形图及工程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资料确定。
2)评估区范围的确定:确定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时,一般把工程分为线性工程(如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和点状性工程(如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电场、建筑群等)分别处理。原则上线性工程两侧各400m为评估区范围;点状工程以工程边线为起点,向外扩展300m为评估区范围。特殊工程评估区范围可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建设单位意见确定。确定后的评估区范围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工作区域范围的确定:工作区域范围(即评估报告中地形地质图图面范围)确定,文件中没明确规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质矿产特征为原则。线性工程(工程延伸较长时)评估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1∶5万~1∶10万比较合适,点状工程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以1∶5000~1∶10000比较合适,图面不宜过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区域地质矿产特征为宜。
(3)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及探明资源调查
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调查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矿产管理部门了解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情况。主要了解探矿权、采矿权人、矿业权登记编号、有效期限、矿业权、位置坐标、矿种、资源储量及类型等;二是针对已了解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采矿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评估区范围内探明资源量以省级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为依据,结合原矿山勘查报告进行调查。
(4)压矿范围的确定
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目前主要是在该范围内研究工程(地基)允许及极限变形值和工程所在区地表移动土变形的关系,参考国家煤炭工业局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款等有关条款圈定压矿范围。
(5)压覆资源储量的估算
在获得了压矿范围及面积后,其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参数(如矿石工业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矿石品级等)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应采用原报告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进行,避免由于资源储量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评估前后资源储量产生变化。
(6)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原则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2)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必须论述其合理性(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
3)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7)压覆矿产资源矿评估报告的编写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流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
(6)论述重要、较重要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合理性;
(7)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
2.评估工作方法
工作程序见图2-4。
图2-4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流程图
(1)工程用地范围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位置平面图或工程建设位置地形图及工程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资料确定。
(2)评估区范围的确定:确定评估区范围(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时,一般把工程分为线性工程(如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汽)管道等)和点状性工程(如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电厂、建筑群等)分别处理。原则上线性工程两侧各400 m为评估区范围;点状工程以工程边线为起点,向外扩展300 m为评估区范围。特殊工程评估区范围可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建设单位意见确定。确定后的评估区范围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工作区域范围的确定:工作区域范围(即评估报告中地形地质图图面范围)确定,一般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所在区域的地质矿产特征为原则。线性工程评估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1:5万~1:10万比较合适,点状工程地形地质图采用比例尺以1:5 000~1:1 0000比较合适,图面不宜过大,以能反映工程全貌和区域地质矿产特征为宜。
(4)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及探明资源调查:评估区范围内矿业权调查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矿产管理部门了解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情况。主要了解探矿权、采矿权人、矿业权登记编号、有效期限、矿业权、位置坐标、矿种、资源储量及类型等;二是针对已了解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采矿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评估区范围内探明资源量以省级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为依据,结合原矿山勘查报告进行调查。
(5)压矿范围的确定: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目前主要是在该范围内研究工程(地基)允许及极限变形值和工程所在区地表移动土变形的关系,参考国家煤炭工业局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款等有关条款圈定压矿范围。
(6)压覆资源储量的估算:在获得了压矿范围及面积后,其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参数(如矿石工业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厚度、矿石品级等)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应采用原报告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进行,避免由于资源储量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评估前后资源储量产生的变化。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原则:(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2)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必须论述其合理性(重要、较重要建设项目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3)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8)压覆矿产资源矿评估报告的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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