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利润总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怎么填具体点
-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怎么报?
- 4、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 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怎么填具体点
按项目填就可以。
第一行填企业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行填营业成本,即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行填利润总额,即利润表或者损益表倒数第三行的利润总额。
第一列是本期数,即本季度三个月的累计数。
第二列是本年累计数,即年初到本月底的累计金额。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申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一、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为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2.年度中间开业的为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4.年度纳税申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二、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一)从业人数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 1.填写季初、季末和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
? 2.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3.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二)资产总额需要重点注意填报单位人民币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 位; ?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那么就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该政策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 人;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 万元;3.年度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0 万元;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怎么报?
填表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此项为必填项,若为空自动置零。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是,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总机构纳税人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不含厦门)的,为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中的一家或多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厦门)设立的,为跨省市总机构。
15、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据实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6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6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60%。
16、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一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的预缴比例25%;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不填报此行。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的预缴比例25%;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不填报此行。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的预缴比例25%;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不填报此行。
17、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据实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4)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18、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1-6月份的基期年度为上上年度,7-12月份的基期年度为上年度(下同)。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以下分配比例计算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填表说明第9点)×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本填表说明第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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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6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 8 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3+4-5-6-7 行≤0 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8.1 行、第 8.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9.第 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 3+4-5-6-7-8 行≤0 时,本行=0。
10.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 11 行“税率(25%)”:填报 25%。
12.第 12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2 行=第 10×11行,且第 12 行≥0。
13.第 13 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13.1 行、第 13.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 14 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5 行。
15.第 15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 16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
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6 行=第 12-13-14-15 行,当第12-13-14-15 行<0 时,本行填 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行-第 15 行,当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0时,本行填 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7、18、19、20 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1、22 行。
1.第 17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2.第 18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 19 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 20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20 行=第 16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 22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 23 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
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
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2.第 24 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
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9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7 行=第 7.1+7.2+…行。
2.第 8 行=第 8.1+8.2+…行。
3.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
4.第 12 行=第 10×11 行。
5.第 13 行=第 13.1+13.2+…行
6.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6 行=第 12-13-14-15 行。当第 12-13-14-15 行<0 时,第 16 行=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当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0 时,第 16 行=0。
7.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8.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9.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0.第 20 行=第 16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表 A201020 第 3 行第 5 列。
2.第 16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3.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4.第 19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 20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
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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