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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企业退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怎样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前,经过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连续工龄,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如军龄、知青工龄等。

根据《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青劳社厅发〔2006〕59号)规定,青海省企业退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 年限。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青劳社厅发〔2006〕59号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按第二条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二)调节金月计发标准,2006年统一为150元,以后每年递

减15元,直至取消。

青海省经贸委的网址是多少啊??我要下文件,但是找不到网址,请各位大侠帮帮忙,谢谢了!!

网上找到的一个公告,文章最下端有一些附件,不知道是否符合你要的内容。

网址是

关于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各担保公司: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持我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稳定就业,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字[2008]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扩内需、促发展、保稳定”的总方针,合理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支持百户重点培育中小企业、2010年中小企业重点工业项目、规模以上培育企业、中小企业集中区(创业园)企业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重点和方向

(一)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重点支持我省“123”工程中的先进成套设备引进、集成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青海西宁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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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劳社厅发〔2006〕59号

(2006年9月19日)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当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0+X2/C1+……+Xn/Cn-1)/N

X1,X2……Xn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C0,C1……Cn-1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见附件1)。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按第二条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二)调节金月计发标准,2006年统一为150元,以后每年递

减15元,直至取消。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为使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5年过渡期(2006年—2010年)。过渡期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青劳社厅发〔2002〕23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的标准发放。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4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新办法实施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算。

六、本办法实施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破产企业以及按国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在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基本养老金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本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待遇对比时,按老办法计算的

基本养老金仍然执行扣减2%的政策。

七、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缴费满12个月为一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重折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见附件2)。

八、本办法实施后,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其自愿延长缴费时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计发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月数换算计发年限表

2020年青海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各位考生: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合格人员信息审核将于10月12日进行,现就考生信息审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布

根据《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7号),财政部全国会计评价中心将于2020年9月29日14时公布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届时考生可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或“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成绩查询。

二、合格人员信息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20年10月12日—10月23日(工作日)

(二)需携带资料

根据《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青海考区报名事宜的通知》要求,2020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毕业证或大专以上(含大专)在校学生提供青海学籍学生证原件,户籍不在青海省的在职在岗考生提供在青海工作的单位证明原件。

(三)信息审核地点及联系电话

1、2020年度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考点报名所在地市(州)财政局(青海油田人事处)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人员,证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成绩合格人员如考试填报信息有误的(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性别),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到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604室进行修改及审核。(西宁市黄河路30号)

西宁市: 西宁市财政局会计局 电话:0971-6310707

海东市: 海东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972-8612923

海西州: 海西州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977-8226948

海南州: 海南州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974-8515612

海北州: 海北州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970-8644022

黄南州: 黄南州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973-8722204

果洛州: 果洛州财政局会计局 电话:0975-8381472

玉树州: 玉树州财政局监察科 电话:0976-8822413

格尔木市:格尔木市财政局 电话:0977-8418247

青海油田:青海油田人事处 电话:0937-8926807

省考办: 省财政厅会计处 电话:0971-6142135

这里小编也给大家整理好财政部官网的成绩查询流程,届时开放后全国都可以查询。赶紧收藏起来,跟着手把手操作吧:

1、登录官网

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成绩查询”后,选择“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初级)”;

2、输入信息

选择报考省市,填写证件号(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为"X"的使用大写字母"X")即可查询初级会计考试成绩。

以上就是青藤小编整理的2020年青海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及时在本平台进行查看了解!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完善罚没财物管理机制,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其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 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工矿区,以及当事人提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执法人员执行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对收缴情况作出笔录;收缴的罚款应在回单位后两日内全额上缴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罚款的两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遇节假日可顺延。第六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没收的实物(除依法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由执法机关按规定拍卖或处理后将变价收入直接上缴国库。第七条 按照罚款的收入级次,其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业银行为代收机构,负责罚款收缴工作。

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确定的代收机构办理罚款缴纳手续。第八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设置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管理手段、帐务核对等方面为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提供方便。

确定的代收机构网点应设置明显的罚款代收业务标志。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款实际入库数额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

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手续费由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支付。第十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时应明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国库名称和缴库期限等;

(四)代收机构告知执法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和帐务核对等;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州(地、市)、县(市、区)执法机关应当将所签的代收罚款协议在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也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依据和罚款数额、缴款期限;

(四)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应加处罚款的,应当明确罚款的数额或加处比例;

(五)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

(七)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缴款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加收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先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时,应使用由青海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格式印制、组织发放的“代收罚款收据”。按规定办理罚款收纳、缴库和帐务核对手续。第十五条 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

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缴入中央国库的,报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退付给执法机关,再由执法机关退还当事人。

青海财政厅会计处电话 拜托了~~~急

区 号:0971

相关电话:0971-6113453

相关地址:[西宁]黄河路30号

上面的是2006年的电话。

0971--6144119 这是青海财政的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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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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