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试算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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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积金缴存基数会发生变化吗?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7790元。如1至7月已按原标准缴存的,差额部分可进行补缴,但单位及个人部分应同时补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下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2100元。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由单位经办人通过中心官网,以短信或刷脸登录方式进入网上服务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线下办理:
由单位经办人在中心官网下载《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数调整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四川省公积金离职后公积金怎么取
四川省公积金离职后公积金怎么取
四川省公积金离职后公积金怎么取,买房是很多的刚需,为了缓解自己在住房上的经济压力,一般人都会坚持缴纳公积金。离职之后我们的公积金也有相应的处理方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四川省公积金离职后公积金怎么取。
四川省公积金离职后公积金怎么取1
根据现行四川住房公积金政策,辞职后,带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赶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即可,你辞职,单位已通知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你帐户封停。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1.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合肥市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 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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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那么在正常工作日就可以去办理提取。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即可满足条件,可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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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4)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5)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6)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
在离职、退休提取从原单位离职后,公积金处于封存或即将封存状态,可以通过此方式全额提取。
1,租房提取公积金在职职工,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以通过租房形式提取公积金。
2,建造、大修自住房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通过此方式提取公积金。
3,买房提取公积职工自主购房的,可以通过买房的方式提取公积金。提取方式出境定居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以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三步流程:第一步,判断个人是否符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第二步,根据个人申请条件准备相应申请材料,以证明符合提取条件;第三步,备齐申请材料后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递交材料。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4、支付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5、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7、家庭成员因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8、离休、退休的;9、出境定居的;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1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封存满半年的;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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