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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会计准则有哪些变更
2020年,是会计改革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极其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方面上市公司将强制执行新收入准则,另一方面非上市公司也将要为2021年全面实施新收入、新租赁、新金融等准则做重要的积极准备。
2019年5月,财政部已经出台了财会【2019】6号文对报表做了重大修改,与过去相比报表焕然一新,报表的巨变与新准则改革密切相关,租赁、持有待售、政府补助等新准则变化多多,新收入准则更是会计实务的大革命,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以及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理念的变化,对每个财务人都是一个巨大的头脑风暴和职业挑战,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与以往任何时期相比都不一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影响面覆盖到每一个行业,所有企业无一例外,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决策都需要重新审视并进行相应重大调整,企业对现有的商业模式和合同条款都需要进行梳理,修改会计流程和内部控制规范,无疑使得财务人面临着财务管控升级与财务人职业判断危机的新形势。同时伴随会计改革必然导致税会差异和税务处理发生新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到纳税申报,涉税风险无处不在。
新时代、新体制、新财务、新玩法,针对如今金税三期下税务管理越来越严格,财税一体化要求越来越高的现状,会计不仅要懂理论、懂法律,还得会实操、懂税务,同时还要情商高、会办事。业财税一体化势在必行。做账必须考虑税务,报税数据来源于财务实账。不存在无数据支持的税务报表,一切以实际发生为准据实记载,唯有合法、合规、合理记账和据账报税才是最安全的职业状态。
财务有风险、做账需谨慎,不仅要埋头干好活,还要抬头看看天,把握正确风向,顺势
而为。不要盲目瞎干。
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
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概述:
收入准则的修订,是为了收入确认模式不统一、特定交易的处理不一致和与US GAAP不趋同等现实问题。新收入准则消除了原准则中某些薄弱环节(如多重要素的分拆)、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框架体系(控制权转移模型)、提高了收入确认实务在跨企业/行业/地区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同时,改进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新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分别如下:
[ 前提?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 基础?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 关键?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 核心?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判断?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2020年新收入会计准则?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会计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会计法实施细则指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细则。会计机构、人员需依照该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会计实施细则总则具体如下:
1、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3、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4、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6、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7、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8、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会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 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对本单位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第三章 会计监督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对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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