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及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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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什么
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存款金融机构必须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率。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
2、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10%,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100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00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800万元。
3、当代各国都由中央银行颁布法定准备率,其标准不一。有的国家只颁布一个准备率,即所有金融机构无论其吸收存款数额大小,都按统一的标准缴纳存款准备金;有的国家则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的法定准备率,如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定准备率;也有的国家按存款规模的不同实施不同的法定准备率,存款规模越大,则法定准备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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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其规定是多少?在中央银行有无利息,若有是多少?
1、法定准备金:例如当前的法定准备金率为10% ,某商业银行现有储户的存款100万。那么该商业银行至少要存10万在央行,至多贷款90万出去。
2、超额准备金:接着上例来解释。如果这间商业银行只贷出80万,存在央行有20万,那么它就有10万法定准备金和10万超额准备金。当储户提款时,银行多动用超额准备金满足其需要,因为贷出去的钱不容易短时间内收回。
3、在央行存钱没利息,向央行贷款要支付利息。
拓展资料
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一.利息计算公式中的计息起点问题;
1、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付利息;
2、利息金额算至厘位,实际支付时将厘位四舍五入至分位;
3、除活期储蓄年度结算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二.利息计算公式中存期的计算问题:
1、计算存期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
2、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
3、各种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三.利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利息金额与贷款资金(本金)金额之比。利率不仅是决定企业资金成本的主要因素,也是企业融资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对金融环境的研究必须关注利率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利率是指每一期间应支付的利息金额与贷款、存款或借款金额的名义价值(简称本金总额)之比。贷款或借款的总利息取决于总本金、利率、复利频率以及贷款、存款或借款的时间长短。利率是借款人为其所借款项支付的价格,也是贷款人延迟消费并贷款给借款人的回报。利率通常按一年的利息和本金的比例计算。
四.分厘毫是我国特有的利率表达方式,利率一般有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年利率按本金的百分之几,在中国即为分,月利率按本金的千分之几,在中国即为厘,日利率按本金的万分之几,在我们中国即为毫。
存款准备金是什么
存款准备就是指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一种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银行流动资金变化,从而影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
拓展资料
存款准备金是金融企业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国际上,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库存现金;二是按存款总额或负债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称为法定准备金;三是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称为超额储备。在本法中,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仅限于法定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对金融宏观调控有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二是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而对于商业银行自身,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存款支付能力和资金清偿能力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其表现有三:(1)限制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扩张能力,起着减轻商业银行债务负担和支付压力的作用,客观上增强了商业银行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2)中央银行集中的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起着最后的支持和保证作用。(3)当商业银行存款下降时,中央银行按规定的比例调减存款准备金,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
从对存款人实施保护的角度出发,本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各商业银行既然吸收存款,则势必要准备一部分现款,以备存户随时提取,而不能全部贷放出去,从而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由于贷款过度而不能应付存款人提现的危机,限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保证其在紧急时刻有足够的付现能力。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不仅使存款人的利益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保证货币的正常运转情况。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性,集中部分信贷资金,调节货币供给总量。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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