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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做
-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作废
- 3、跨区涉税报告表需要原件吗
-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多久能申请下来
-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一样吗??
- 6、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做
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三大步骤: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 税总发〔2017〕103号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作废
法律分析: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外经证明、去税务局直接核销。税清算以后才可以核销的。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跨区涉税报告表需要原件吗
需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所需材料中包括携带原件2到3份,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两份。是需要原件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在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的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多久能申请下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能申请下来的时间是1个工作日。因为它的受理流程简单:
1、申请,纳税人通过网上递交资料。
2、受理,税务机关接受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3、反馈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一样吗??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是一样的。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扩展资料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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