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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是什么意思?
1、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2、PPP指Presentation,Practice and Production,是一种传统英语教学所采用的方法。有代表性的PPP教学法是以老师介绍新的语言教学项目为开始的,之后通过有目的的练习(例如发音练习、重复、读对话等),使同学们掌握所学知识。
同学们之后通过更有意义的方式将知识扩展,例如排演话剧或做模拟采访。
3、磷酸戊糖途径(pentose phosphate pathway),葡萄糖氧化分解的一种方式。由于此途径是由6-磷酸葡萄糖(G-6-P)开始,故亦称为己糖磷酸旁路。此途径在胞浆中进行,可分为两个阶段。
4、购买力平价,根据各国不同的价格水平计算出来的货币之间的等值系数。目的是对各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合理比较。购买力平价汇率与实际汇率可能有很大的差距。
5、精密单点定位,指利用全球若干地面跟踪站的GPS观测数据计算出的精密卫星轨道和卫星钟差, 对单台GPS 接收机所采集的相位和伪距观测值进行定位解算。
6、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主要承担PPP工作的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和国际交流等职责。
7、点对点协议(Point to Point Protocol,PPP)为在点对点连接上传输多协议数据包提供了一个标准方法。PPP最初设计是为两个对等节点之间的IP流量传输提供一种封装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PP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PP (财政部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精密单点定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买力平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戊糖磷酸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PP (传统英语教学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投资可以结余吗
可以。ppp项目投资是国家为财务所建立的项目,国家规定该项目投资可以结余,财政部PPP中心公布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PPP项目最新数据。
ppp项目退库申请在哪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财政部于2017年11月16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92号文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PPP项目清退、整改热潮。财政部PPP中心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4月23日,各地累计清理退库项目1,695个、涉及投资额1.8万亿元;上报整改项目2,005个、涉及投资额3.1万亿元。除管理库项目外,各地退出储备清单项目430个,涉及投资额6,551亿元。
此次PPP项目大规模的清退、整改主要目的在于规范PPP项目运作,严控政府债务。从PPP可持续发展来看,切实起到了优化入库项目质量、减轻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负担的作用,但无法回避的是,对于进入采购阶段的PPP项目而言,退库或整改并不直接导致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或变更,且必然会对社会资本方既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PPP项目的退库、整改不仅仅是一份退库、整改清单就能尘埃落定,退库、整改后如何处理才是更应该关注的问题,处理不善则可能会导致工程烂尾、政府诚信受损,甚至影响其他PPP项目的正常推进。
二、后续处理措施
目前PPP项目的清退、整改已基本告一段落,财政部及各地也陆续发布了退库、整改清单,但是财政部对于项目清退、整改的后续处理措施尚未出台相关指导文件。笔者认为,对于进入采购阶段的退库、整改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开展后续工作:
1.项目清退出库后的处理
(1)尚未中标项目退库后的处理
对于进入采购但尚未中标的项目被退库的,应当及时取消采购社会资本方的任务,终止招标程序。退库项目可以根据最新入库要求进行完善后,申请重新入库;对属于不适宜采用PPP模式项目但必须实施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程序,进行施工招投标,须注意的是,采取施工招投标的前提条件是该项目的工程款已纳入预算。
(2)已中标但尚未开工项目退库后的处理
对于已中标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被退库的,尚未签订合同的不再签订,已签订合同的解除合同。社会资本方中标后,政府方因政策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对社会资本方的投标费用给予适当补偿;项目尚未开工被解除合同的,应根据退库原因,划分双方责任,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3)已开工项目退库后的处理
考虑到已开工项目被退库后的后续影响较大,所以已开工项目被退库的数量相对较少。对于被退库的开工项目,首先应解除PPP合同,并根据退库原因,划分双方责任,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接下来,对于其中已开工的子项目,地方政府要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继续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结算,并纳入预算由政府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政府方运营或由政府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对于其中尚未开工的子项目不再采取PPP模式继续实施。
2.项目整改后的处理
(1)尚未中标项目整改后的处理
对于进入采购但尚未中标的项目要求整改的,若整改要求不涉及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等项目核心边界条件的,可以继续采购社会资本方,在澄清答疑或确认谈判中予以调整;若整改要求涉及变更项目核心边界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采购社会资本方任务,终止招标程序,按照整改要求调整可研、一方案两报告,并经论证后再重新组织采购社会资本方。
(2)已中标项目整改后的处理
对于已中标项目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应根据整改要求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谈判;对于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就整改要求重新签署《补充协议》。若整改要求涉及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等项目核心边界条件的,还应按照整改要求对项目可研、一方案两报告进行同步调整。
三、处理措施的法律风险
1.因项目退库而提前终止的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由于92号文导致的项目退库、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应当适用“法律变更”的规则进行处理,但是笔者认为,即使项目被清退出库的直接原因确实是92号文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所有被退库项目都适用法律变更导致的提前终止,要根据92号文的退库情形明确责任。
92号文中规定的清退出库情形并不全部是新的政策要求,有些情形是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违规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比如“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的情形,属于社会资本方的违约行为;比如“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情形,属于政府方违规行为。因此对于项目退库后,应根据具体退库原因来确定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赔偿责任。
2.项目退库对“施工标”的效力影响
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PPP项目虽然被退库,但是该项目属于“两标并一标”,中标人仍然是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若该项目不作为PPP项目继续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并存在被认定违反招标公平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政府项目“被圈地”现象出现。
首先,“两标并一标”的法律依据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二次招标”,由此可见,“两标并一标”的前提条件是中标人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若PPP项目合同解除,中标人不具有特许经营权投资人身份,也就失去了两标并一标的前提条件,中标人与项目公司施工总承包法律关系也应随着PPP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其次,若建设单位不再重新组织施工招标,有被认定违反招标公平性原则的法律风险。因为对于其他施工企业而言,在PPP项目“两标并一标”时,要求社会资本方具有投资人与施工方的双重资质要求,所以“门槛”更高,若只单独进行施工招标,其他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参与公平竞争。
再次,若建设单位不再重新组织施工招标,可能导致政府项目“被圈地”。因为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被纳入了中长期预算,由政府分期支付,所以政府在决策PPP项目的建设规模时,可能会考虑超前规划,将众多子项目打包进入PPP项目来进行分期建设,这种情形下若不再重新组织施工招标可能导致政府项目“被圈地”的现象出现。
PPP的前景如何?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离不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发展的内容。按照中央的要求,“十四五”期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仍然是我国所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而PPP模式正是用创新的方式和机制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步伐以及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政信投资集团积极响应国家PPP建设大战略,自成立以来,为多地政府提供PPP项目投资,产城融合投资。在重庆、四川、云南、成都、广西、山东、贵州、山西等多省市,集团与当地政府达成合作,成立相关PPP项目投资机构与项目公司,逐步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投资,积极帮助地方政府盘活存量资产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速了地方经济繁荣发展,提高了地方就业率,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回升。
公私合营的弊端,它对中国社会带来了哪些负面的影响
公私合营是PPP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主要缺点如下:
PPP模式导致私营机构融资成本较高
与公共部门相比,金融市场对私营机构信用水平的认可度通常略低,导致私营机构的融资成本通常要高于公共机构的融资成本。
当然,在评价社会资本的融资成本时,除了考虑利率之外,还需要考虑项目所转移的风险、社会资本的创新能力,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的提升等,从社会整体的功效考虑项目价值。此外,社会资本和公共机构的融资成本也在进一步接近,虽然融资成本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除,但这方面的影响在逐渐降低。
PPP模式普遍采用的特许经营制度可能导致垄断
一方面,在PPP模式下,居高的投标成本和交易费用以及复杂的长期合同,导致很多规模较小的私营机构对PPP项目望而却步,因此减少了政府部门对社会资本的选择空间,也使招投标过程不能实现良好的竞争性。
另一方面,PPP模式普遍采用的特许经营制度,实际上使中标的投资运营商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利益基本上能得到合同保障。这种缺乏竞争的环境在某些情况下会减弱私营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品质的动力。当然,PPP模式并不是产生垄断性的必要条件,在单纯的政府模式下,政府实际上也表现出垄断性。
PPP项目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降低效率
首先,在PPP项目中,通常需要多个独立参与者通力合作,而多个参与者会导致整个项目的约束条件增加。
其次,由于每个参与项目的商业机构都会在咨询、会计和法律等方面产生支出,这部分支出会包括在投标价格中,从而传导给公共部门。国外的经验显示,PPP市场越成熟,这部分成本就越低。
例如,如果公共部门采用标准化的合同体系,可以为参与商业机构节省在项目尽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在评估增加的这部分交易成本时,也需要考虑PPP模式下通过风险分担带来的额外好处。
再次,复杂的交易结构需要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建立与PPP模式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现阶段,国内相关方面的能力欠缺较为明显,现状的改善还需要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过度依赖外部咨询机构,会导致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并没有沉淀在公共部门内部,这又减缓了公共部门提升建设相关能力的进度。
各个国家都成立了类似PPP中心的组织,包括中国的财政部PPP中心、英国的Infrastructure UK、加拿大的PPP Canada、美国的NCPPP、欧盟的EPEC等,这些组织在沉淀PPP项目经验和知识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众多的参与方可能使项目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在未来发生一些不可预料的事件时,可能会在合同条款的争议方面耗费过多时间。而且,即便在项目启动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公共部门内部意见不一致,或民众和公共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效率。
PPP的长期合同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为了项目长期运行稳定,PPP合同可能会比较严格,灵活性不够,公共部门或私营机构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很难将未来的变化充分地考虑进来,合同条款通常只考虑当前时点的情况,导致项目后期管理不能因时制宜,而只能遵照合同条款执行--哪怕这些条款已经不再能使项目生命周期的综合成本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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