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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和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和其他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这些都会被开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39条内容是什么意思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所包括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并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劳动者另外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影响到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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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就是要解决广大职工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同时劳动合同法在调整 劳动关系 等方面也体现出了非常重要的管理职能,遇到相关的 劳动争议 以后都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来解决的。但是在下面的这篇文章,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 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 国庆节 ; (五)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劳动争议 举证责任 谁承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 加以证明。由于在 劳动争议仲裁 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 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 工伤待遇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 申诉 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39、40、41条规定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在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时候还得结合这36条和38。基本上从第39条到第41条都是针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作出的限制,比如说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能够保证职工一个星期应该能够休息一日的,真的因为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和职工在协商以后才能够延长工作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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