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及金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 2、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 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5、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扣除项目
- 6、个人申报个税的专项扣除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个税专项扣除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纳税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在取得工资、劳务报酬时予以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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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以及公益捐赠。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大病医疗以及赡养老人等支出。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个税专项附加扣税包括: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个月扣除一千元;2、继续教育,规定每个月扣除四百元,期限不能超过四十八个月;3、重大疾病医疗,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每年限额八万元;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一千元;5、住房租金,大概每月八百到五百;6、赡养老人的费用。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扣除两千元,非独生子女的,每人每月不超过一千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 医保 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住房贷款 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6、 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以上就是 工资 税款扣除的相关情况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 工资扣税 的基数,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申报税费的,那么还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判罚处理。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扣除项目
一、正面回答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有:
1、个税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每月;
2、社会保险费。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年金。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5、公益捐赠。
二、分析
国家对于个税方面也作了一些改革,现在增加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包括六个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种类有哪些
个税的种类:
1、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收到公司的雇佣或者任职而取得工资、薪资、奖金、劳动分红等和任职有关的所得现金,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3、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5、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申报个税的专项扣除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可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在取得工资、劳务报酬时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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