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年39号文件原文(财税2019年39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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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率降至9%是在哪号文件说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适用9%税率的行业和应税行为如下:

一、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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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何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的扣除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读: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0%,普票不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解读: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解读:进项税额为全额乘以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三、申请退还留抵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简单的说:增值税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符合上述要求,高出部分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四、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假设该企业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0年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该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要注意:一是计算连续期间时不能把2019年4-9月算上(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二是如果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六、出口企业能不能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

解答

相关海关文件可以国家海关总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

方法

1,百度上搜索海关总署。

2,进入海关总局署的主页面。

3,在文件搜索栏中进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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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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