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检住房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
- 2、红河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 3、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吗?
- 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蒙自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哪里?
- 5、云南开远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 6、买房没有贷公积金,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只能提2次,以后缴存的公积金存在账户里干什么,急需钱又提不出来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检住房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
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网上阅读相关政策。
1、如果你是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准备以下东西: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你不是主购房人的话),以后提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2、带齐材料就可以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面附上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支取,支取时既可以通过单位也可以自己办理。
3、在支取公积金时,不能直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现金,而是需要以转卡或转账的方式。以转卡方式提取的,银行可以直接将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以转账方式提取的,银行只能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再由单位打入个人的工资账户,但是现在主要的提取方式都是转卡方式。
红河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吗?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可以提取现金。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蒙自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哪里?
文萃路与兴盛路交叉口上去一点, 你打个车去吧,就在州府旁边····!
云南开远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近一段时间以来,房价继续攀高,楼市调控风声再次趋紧,部分地区开始收紧公积金政策,造成公积金大厅人满为患的场景。公积金贷款买房,已经成为很多人首选的买房的方式。云南开远,隶属云南红河州,在部分地区政策微调的当下,云南开远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何?云南红河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值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红河州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各部门实施对公积金贷款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红河州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时间在12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书面材料;
(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和保险手续;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建、大修理)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六)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磁卡);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分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证件);
(三)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权部门的批准证明书面材料;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或质押授权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担保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 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建、大修理住房价款、住房公积金交缴有效年限、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家庭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实际可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房全部价款的70,同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质押物全部价值的100;
(二)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总收入×40(规定还款比例)×12月×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贷款期限(借款人有效工作年限内),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四)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15倍,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的实际额度由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30年,借款的实际期限一般在借款人的有效工作年限内,特殊情况者,身体健康,借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的实际期限由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偿还能力确定。
第九条 住房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实行一年一定(一月一日调整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住房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审查批准
一、首先由中心各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偿还的建议后及时上报中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核准。
二、住房贷款审批采取根据权限划分,组成各级审批小组,最高权限审批小组,由州中心主任担任组长,有关人员组成,各级审批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人员组成。各小组负责权限内住房贷款的审批,由中心法人代表或权限授权委托人签字批准同意后,由中心信贷员对借款人作正式答复,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三、上述审查批准程序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经中心审批同意的借款申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必须办理贷款抵押物的登记和住房贷款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中心签定住房贷款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抵押(质押)物登记,办理保险或委托代扣款项归还贷款本息的还须签定委托扣款协议(扣款帐户必须为借款人的工资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签定和办理抵押(质押)物登记,保险或委托扣款协议手续后,由中心信贷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单”,由借款人到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划款手续。
第五章 住房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住房贷款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物
一、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中心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中心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五、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六、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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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没有贷公积金,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只能提2次,以后缴存的公积金存在账户里干什么,急需钱又提不出来
单位公积金账户的作用是单位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个人公积金账户是单位账户下的明细账户。单位在缴存公积金时,把汇总后应交的钱汇到单位的账户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分配到个人账户里。
关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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