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地产预缴增值税,以及转让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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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计算方法如下:1、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售房款÷(1+10%)×3%。2、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售房款÷(1+5%)×3%。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分别是: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3、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4、不动产转让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时,在收到款项时按照3%的预征率进行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对于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设有: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类编码,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纳税人可选择该编码开具发票。注意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么操作
增值税预缴申报: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预缴申报】
第二步:按要求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三步:申报成功后,可以等待两三分钟后,再查看申报结果(是否成功)。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不征税发票仅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用于购房着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还不满足确认销项税额条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等于(外购原料、燃料、动力)乘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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