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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官网入口地址
- 2、如何在江苏国税网进项税勾选认证
- 3、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 4、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勾选认证
- 5、江苏增值税勾选平台网址打不开
- 6、江苏省国税网上开票网址是什么? 请直接告诉网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官网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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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如何在江苏国税网进项税勾选认证
1、登陆江苏国税网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转至主页面。
2、点击菜单【发票勾选】,主界面跳转到发票勾选功能模块,选择开票的起始结束日期。
3、查询结果会显示出进项发票未认证的数量,勾选要认证的发票,点击保存即可
4、弹出勾选确认信息,再次确认金额税额有无错误,然后点击确认;
5、再次弹出提示数据提交成功的对话框,再点击确认,勾选发票成功。
注意事项:
1、每次使用本系统时均需确保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处于连接状态;
2、上述操作可认证抵扣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是江苏省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中央收入部分、中央企业及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同时,还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欢迎阅读。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1、登陆电子税务局
网址:或在百度里搜索“江苏国税电子税局”注:浏览器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360浏览器无法支持)谷歌浏览器,或是火狐浏览器,点击右上角“登陆”;用户名:税号(或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密码:用户名的'后六位
2、添加应用
如果系统中没有申报表,可通过应用中心添报表
应用中心----添加应用,然后进入我的应用中心打开报表
3、申报
进入申报主界面主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按钮,显示“初始化数据成功”提示
4、填写表
“初始化数据成功”后,打开申报表,根据自己的需要填写完成表格后,点击“全部保存”。不建议每步点“暂存本表”
5、申报
点击【申报】按钮后,系统显示“受理中”,点击【刷新】,直到系统显示“申报成功”:表示申报成功。
6、 扣款
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点击”待缴税款“进行手动扣款。也可以等待系统后续自动扣款。点击“代缴税款”后出现如下界面。先勾选“□”再点击缴款。
7、报表打印
点击“信息查询”再点开“申报查询”出现如下界面。点击“查看”直接打印报表,需要点击“预览”注:图片版本为PDF,需要下载PDF的阅读器。
拓展内容: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说明
根据江苏省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工作推广计划: 2017年内,我市单位纳税人可全部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已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将在年内批量转入电子税务局系统。2016年5月1日起,新办单位纳税人(签订电子税务局用户使用协议后在窗口开通)、营改增原地税独管户(已自动开通)都将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纳税人在网页上输入网址即可进入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注意事项:浏览器要求为ie8,谷歌,火狐)。
进入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右上角登陆或左上角用户登录即可进行登录,用户名为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法人身份证后6位。在窗口开通的初始密码为123456。请您及时修改密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1)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务局之后点击左上方菜单栏我的应用,进入应用后选择并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应用(注意事项:无此应用可以点击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应用添加到我的应用即可)。
(2)进入应用后可以看到纳税人的所属期,申报状态,截止日期等信息,点击进入申报进入报表页面,进入报表前需点击数据初始化(注意事项:每次申报前必须点击数据初始化),初始化成功后点击修改进入报表。
(3)一般纳税人正常情况下需填写主表,附表一(销项)以及附表二(进项),点击报表上方数据准备区导入所属期认证的进项发票(注意事项:农产品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需提前在通用功能对应的应用里填写导入)。
(4)填写完毕后点击报表上方的全部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返回,即可点击申报进行申报,申报后点击刷新可以更新申报状态(注意事项:受理成功并非申报成功,必须为申报成功状态才是申报成功)。
(5)申报完毕后,纳税人如需缴纳税款,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进入待缴税款页面或者从左边菜单栏申报缴纳——待缴税款进入缴款页面,选中缴款条,点击缴款即可。
(6)缴款成功后3-5天可以在申报缴纳——完税凭证,查询并打印完税凭证。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申报(多为季度申报)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程序。
3、信息查询
点击信息查询——申报查询,可以查询并打印申报表。
4、通用功能使用
(1)擎天报文导入:纳税人企业如需导入擎天报文,可以在通用功能——擎天出口报表导入选中需要上传的本地文件,点击导入即可。
(2)农产品发票采集:点击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点击添加,输入农产品发票信息,点击保存即可。
(3)海关完税凭证上传:点击通用功能——海关完税凭证上传,选中需要上传的本地文件,点击上传即可。
(4)海关稽核明细查询:海关完税凭证上传后如需查询明细,可以点击通用功能——海关稽核明细查询,选择报送月份,点击查询即可。
(5)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海关稽核通过后,如需下载海关稽核通知书,可以点击通用功能——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选择稽核月份,点击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即可(注意事项:海关稽核通知书,每月只能下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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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勾选认证
1、电脑联网,扫描仪正常连接运行。打开相关“网上认证程序”,找到相关“网上认证采集模块”,执行“发票扫描录入”,将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放置扫描仪中扫描采集。
2、每批次扫描采集完后,执行程序界面上的“保存”,通过“网上认证程序”中“信息发送”按钮发送上传到国税机关,待反馈信息,及时获取成功信息后,则通过认证;不符者,仔细校对再执行上述步聚(也可通过手工录入校正);至此“网上认证”完成。
扩展资料
专用发票分类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
1、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
2、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因为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
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发票
江苏增值税勾选平台网址打不开
是否联网。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需要联网才能操作,所以先检查一下自己的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首次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时候,需要先正确安装驱动,如果后期出现登录不了,也有可能是驱动被破坏,这时候需要重新安装驱动。
江苏省国税网上开票网址是什么? 请直接告诉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邮政编码: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010—63417114;
国家税务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洋芳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负责税收工作的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设立事业单位的通知》(国发[1998]58号)。
(五)同年6月22日,办公厅发布《关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及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的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立国家税务总局(部级)。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
1. 拟订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报送发布,制定实施办法。负责解释税收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和一般税收管理问题,并向财政部备案;
2.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资金(费用)的征收管理,努力收回全部应纳税款;
3.参与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参与中央与地方税收权力划分,提出完善税收分配制度的建议;研究税收负担总体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4.负责组织和实施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税收法律法规草案起草管理和制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实施税收行政规章制度,监督并检查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当地税务工作;
5.、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税收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税收服务管理系统,和规范税收服务的行为,制定并监督实施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方便、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义务,组织实施税务管理会计宣传工作,制定政策并监督实施;
6.组织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和专项服务,组织实施大型企业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7.负责编制和申报中长期税收计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分析和预测,组织办理减免税等具体事宜;
8.负责制定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制定税收征管信息化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税收黄金项目;
9.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推动有关协定、协定的制定和实施;
10.办理进出口税收和退税;
11.对全国税制实行垂直管理,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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