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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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三章 资金运用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第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第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坚持内部财务监督为主、外部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财务监督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第二章 内部财务监督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第七条 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八条 企业必须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

(五)参与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本企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向企业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企业要明确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公司制企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权,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2个月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公布执行;新成立的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将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章 外部财务监督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外部财务控制制度,由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报批、备案制度;

(三)建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查制度;

(四)建立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

(五)建立企业财务主管资格制度。第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一)购建楼、堂、馆、所、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

(二)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变动;

(四)财产损失的处置;

(五)各种明亏、潜亏、财产损失挂帐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资本金;

(六)业务招待费用超支,递延资产、待摊费用、财务费用超出财务制度规定的摊销年限和金额;

(七)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八)年度财务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一)递延资产的构成项目及摊销计划;

(二)对外投资计划及其相关的合同、章程;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选定;

(四)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办法;

(六)差旅费执行标准;

(七)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八)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九)月份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十)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及分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十一)转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十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任命。

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三)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业财务实施统一监督。

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章 内部财务制度的监督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审批企业申购控购商品的申请和发放财政信贷资金。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实用、有效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财务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年终将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以技术改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生产经营资金严重不足、简单再生产难以维持的企业,一般不得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审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一条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应当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保持企业营运资金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先生产经营、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资金和消费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消费资金的审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消费资金,禁止企业挤占生产经营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第十三条 企业消费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效挂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原则提取工资总额;非工效挂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提取工资总额。

实行计税工资后,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二)企业购置小轿车应当与其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核意见的材料。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付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

(三)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按照基建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四)企业不得超标准建设和装修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活经营性设施,标准内的建设和装修费用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的余额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数额。

(五)企业应当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企业负责人在每一年度内应当至少两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本年度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会计法》、《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以及其他财经法制制定。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企职责公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

(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隶属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第五条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主管财政机关负责。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9号)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其管辖的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促。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积极支持、保障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接受企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及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起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充分体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八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吸收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员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实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今后该办法的修改,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九条 企业要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体系。国有企业对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报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三章 企业资金、资产的监督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以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为目标的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控制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良性循环和正常周转。第十一条 企业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收支有据,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设小金库。企业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划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界限,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情况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公司制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报股东会审批。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者性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着安全、效益原则,在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基础上,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第十四条 企业消费性资金的使用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应定期编制消费性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执行情况要定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及职责分工,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服务,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快步走向市场,开拓经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依照资金运动的规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运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独立的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第三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正确组织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和处理各项财务关系,挖潜增效,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合理组织经济核算,加强基础工作,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财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内部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第七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

(一)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在铁路内部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力,取得规定的投资回报,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

(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部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审查、汇总并向国家提报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报告。

(三)参与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四)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检查总公司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六)考核总公司的财务指标,对总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七)规划、指导对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及对适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的推广和应用。

(八)需要由铁道部财务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总公司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在本系统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总公司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所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利润分配和资金管理。

(二)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保证按规定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三)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监督所属企业资本金的使用,统筹管好用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资金,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审核、汇总、上报各类财务报告。

(四)监督检查所属物资供销企业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财经法规情况,对所属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五)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和制订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六)规划、组织、指导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财会电算化等现代化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七)需要由总公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物资公司及以下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件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的原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及其它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铁道部、总公司赋予企业财务管理权责,综合使用各项资产,负责本企业资金的筹集、供应、运用、回收,并对其运动全过程实施全面管理。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营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定本企业的财务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定期经济分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按期提供财务报告,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上交税金,保证提供投资回报,自觉接受国家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要将已确定的年度财务指标逐层分解到有关科室(经营部)、材料厂并考核各部门的经营成果。

(四)科室(经营部)、材料厂要根据公司目标成本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分解后的财务指标落实到班组,并进行部门成本费用的核算。

(五)根据本办法及总公司的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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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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