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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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简易征收适用哪些业务

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营 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包括: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动漫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3、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4、仓储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5、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6、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7、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9、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10、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1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1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1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16、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17、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1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19、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1、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合范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在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对于计税方法是有选择权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轻易无法变更。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

2、出租、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号文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47号文)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7号文)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47号文)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47号文)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7条)

1、 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

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

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四、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5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有几种情况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有以下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2、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含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项目。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务院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扩展资料

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论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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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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