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四流合一具体指什么,以及税务四流合一具体指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四流合一正确的解释是什么?
- 2、四流一致的税法规定
- 3、四流合一指什么数字
- 4、什么是四流合一?
- 5、税务四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四流合一正确的解释是什么?
“四流合一”主要是对电子商务模式的定义,四流是指电子商务的四个特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服务流。"合一",是指电子商务最佳模式应该是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服务流同时完成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提供的服务,应该做到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服务流在同一时刻完成的标准服务。有人认为四流是指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商流,这样解释是错误的,因为物流和商流是相互包含的,不能准确的对电子商务特征分类。
电子商务的“四流合一”理论的创新,是由乌鲁木齐市新疆好地方物流有限公司丁海洋先生最早在2006年提出,特别要说明的是丁海洋的四流合一中,把服务流作为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特征提出来,更加准确的定义了电子商务本身应该面对的问题,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来讲,目前主要的瓶颈就在服务严重滞后,过分的夸大信息流的作用,忽视商品在流向消费者手中所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客户无法投诉,以及客户需要的准确送达时间,资金流和物流同步进行的安全性不能保证,这就是目前电子商务网络欺诈十分惊人的结构性矛盾,2012,电商之死的局面说明无法解决“四流合一”的模式之痛,丁海洋先生2006年就预言电子商务要走向死胡同,将出现结构性危机,不幸被他言中了。
丁海洋先生命名四流合一模式的电子商务为b4c,并创立了四流合一的电子商务运作模式,为中国电子商务的未来指出了方向,四流合一成为电子商务的理论突破!
四流一致的税法规定
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法律依据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四流合一指什么数字
四流合一就是指票据流、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要统一对应。票据流指的是发票,合同流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资金流是指付款方和收款方的买卖资金,货物流是指货物的提供方和收取方。四流合一就是我们在发生一项业务后,合同、发票、资金、货物要一致,即合同中规定的买卖双方要跟发票上的购买方以及销售方、银行账户里的收款方和付款方、货物的提供方和收取方一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打印机,花费金额2万元,甲乙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打印机,并开具2万元的发票,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2万元。那在这个例子里。合同流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货物流是乙公司把打印机运到甲公司进行了交付,发票流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发票,资金流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货款,这就可以看到,这四流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完全一致的。
什么是四流合一?
“四流合一”就是指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税务四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一、正面回答:
四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的意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相对而言,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二、详情分析: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流不合一属于什么情况?
如果出现货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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