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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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为什么要推行查账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历程。 2007年国家开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当时针对的是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收,实施定期定额征收。但后来执行过程中,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范围几乎扩大到了所有的个体工商户。

2019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后, 全国个体工商户中,不缴税户占比畸高,潜在执法风险很大。为了规范和 加强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克服定期定额征收弊端,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多地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推行 个体户查账征收 自主申报管理。由此许多达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比较

增值税税款

核定月收入额≤10万(季收入额≤30万)不交税

实际月收入额≤10万(季收入额≤30万)不交税

核定月收入额>10万(季收入额>30万)按核定的税款交税

实际月收入额>10万(季收入额大>30万)全额交税

增值税申报

税局按月/季自动申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季自行申报

附加税费

核定月收入额≤10万 免征;

核定月收入额>10万 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小规模可减半征收。(自动申报)也可选择按季申报。

实际季收入额≤30万 免征;

实际收入额>30万 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小规模可减半征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也可按月申报

个人所得税

核定月收入≤3万(季收入≤9万)免征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核定月收入>3万按实际核定的收入缴纳(自动申报)

按实际利润额缴纳生产经营所得税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

  税款缴纳

指定账户保证有足额税款到期日自动扣除

申报当月的15日前电子税务局三方协议扣除或自行到大厅缴纳

注意

①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个体户月/季度开票额超过核定额要自行去税局申报并按实际开票额缴纳税款。

②征收方式 一般是在每年初1-3月重新核定 ,也就是说一个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或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在第二年达到了一定经营规模或者税局觉得你可以提供较完整的账簿时,也可以给你改成查账征收。实行查账征收会计大有可为

查账征收并不意味着要对个体户展开查账 ,此举意味着目前个体户已经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是对征税目标身份重新的核准判定,也是行业自身发展重新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说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 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 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因此,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必须记账。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区别?

区别见下面:

查账征收的优点是可通过收入和成本的比率调节,计算确定缴纳的税额,可把握企业发展方向。核定征收的的优点是可根据核定的税额安排资金合理支付时间,利于把精力放在经营中。

没有权益性投资,为什么经营所得都改成查账征收了

核定征收对财务的要求比较低,企业的应税所得=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采用核定征收计税的企业的亏损是需要交税的;企业的利润率如果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可以降低税负。

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的要求相对较高,查账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企业也不需要为亏损交税。关于税负影响,微利企业的利润率如果低于查账应税所得率,可以降低税负。

核定征收的风险较大,以在税收洼地区域注册的企业为例,核定征收的税负较低,容易助长虚开发票等行为,企业可能因此面临缴纳罚金、滞纳金,以及刑事处罚等。

而且核定征收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因为相较于正常行业,核定征收的缴税额度偏低,也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企业交易中,因为企业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上游企业可能不会开具发票,因此出现藏匿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

为什么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

很简单,因为企业规模做起来了,财务就要正常起来,对于已经不符合核定征收标准的企业需要调整为查账征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在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条件

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一一进行合法性、真实性、配比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虚增或者应转未转、少转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之前一直都是核定征收,9月30号被改为了查账征收,是什么情况?

这个是税务部门根据同行业的营业情况,做出一定的调整的,比如同行业营业增长比较快,那么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公司,做出调高税额,或者变更为查账征收。

这样更有利于企业公司的发展,同时能更好的管理企业公司。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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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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