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由谁批准(技术侦查由谁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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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用技侦必须报市公安局批吗

是的。这里的“市”指的是设区的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我国公安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侦查时,需要经过什么审批手续?

我国公安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侦查时,需要经过如下所示: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多长时间有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高检《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处理》二、适用技术侦查的程序要求技术侦查通常是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的侦查行为,具有科技性、隐秘性和适用对象特定性但影响对象可能不特定等特征:(1)技术侦查主要运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进行侦查,如运用监听技术对特定对象进行监听,没有科技手段谈不上技术侦查。(2)这种技术手段具有特定性,不是所有运用技术手段的侦查活动都称之为技术侦查,如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现场勘查并不叫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现有的法定侦查手段外依靠专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独立的侦查行为。(3)技术侦查具有隐秘性,通常是指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运用技术手段对侦查对象进行的侦查活动,如运用测谎仪进行测谎,不称为技术侦查。(4)技术侦查通常是对特定对象展开的侦查活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进行的防范式监控,不属于技术侦查的范围;不过,技术侦查的对象虽然特定,但由于与该对象联系的人不特定,因此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人员也可能纳入技术侦查的视野,因此隐含着对个人通讯自由和隐私权的潜在威胁。由于技术侦查容易侵犯侦查对象甚至其他人的隐私权、居住安全等宪法性权利,实施技术侦查的同时必须加以严格控制,做到慎重使用,以避免公权力无限扩张,使个人的自由权利暗中受到恣意侵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使用作出了限制。进行技术侦查应当提出申请,得到批准以后,执行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技术侦查的种类主要包括监听、技术追踪(如GPS定位)、音频视频监控、互联网监控等手段。监听是通过电讯技术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息往来进行探听和记录。技术追踪包括运用特定的技术装备进行技术跟踪和定位,如手机GPS定位以及追踪找人等。音频视频监控是运用监视器等设备对于一定对象的行为或声音进行动态拍摄、录制以掌握有关该人行为的信息和获取证据。互联网监控是运用电脑网络技术对一定对象进行监视和获取信息。在侦查中采取哪一种技术手段,需要解决依据问题,即依据何种标准来决定是否采取某一措施以及采取哪一种措施,或者对哪些对象采取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据确定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即以侦查活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要不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这些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哪些人。技术侦查手段应当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的基础之上,理由是:技术侦查措施对于个人隐私权、居住安全、通讯自由等自由权利具有很大的“杀伤性”,必须减少不法侵害和过度适用的问题。如何掌握侦查需要这一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比例原则进行理解和判断。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其基本精神是指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除了遵循法制原则(即有法律授权作为依据)之外,还必须选择对侦查对象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避免对侦查对象和其他人员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因此,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候,应当将比例原则考虑在内。这里提到的比例原则,又称为“恰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进行技术侦查,总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和获取有关案件证据,不能脱离这一目的而谋取其他目的之实现。因此,考察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要考察采取技术侦查的目的是否与刑事侦查的目的具有一致性。这里的适用对象是指技术侦查措施具体针对哪些单位和个人实施,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不一定限于犯罪嫌疑人,有时还包括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其他人,尤其是为犯罪嫌疑人发送、传达和收受通讯信息的人。技术侦查手段用于什么对象,取决于侦查的需要,非为侦查之需,不能随意扩大范围,造成无辜者权益受到侵害。另外,某些特定人员,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通讯应当受到保护,即使侦查需要也不应将其列为监听的对象,以防止辩护权收到干扰和侵害。技术侦查往往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的,如对特定对象的监听,往往需要在相当时间跨度内才能获得预期的信息,时间过短不容易捕捉到侦查所需要掌握的犯罪动向、犯罪人的行踪以及获取相应的证据。因此,批准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往往意味着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采取这一措施。不过,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对于该措施的适用对象甚至其他人的自由权利有所侵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时间应当划定合理的时间范围,以使公权力在技术侦查领域的行使有一条明确的边界。对于进行技术侦查的期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后,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及时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其一,通过这一措施获得了有关犯罪的信息、证据和犯罪人的行踪,达到技术侦查的目的;其二,侦查中采取的其他侦查措施使侦查进展顺利,达到侦查终结的要求;其三,由于某些原因案件被撤销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对于技术侦查的对象(如该人死亡或者有证据表明他是无辜的)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由谁批准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由谁负责

技术侦察措施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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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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