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末实际交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末实际交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综合上面所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是针对于拥有土地的人才会给的税费,对于此税费就会按照不同的面积来进行计算,对于此纳税的人不止是针对于企业而且还针对于个人,所以,作为纳税人就应该要合理的纳税,如果有意的逃税那么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的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

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扶植项目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末实际交付、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作者头像
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上一篇:减税降费政策内容(减税降费政策具体内容)
下一篇:南京师范大学财务处(南京师范大学财务处在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