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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用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税收手续。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两大系列设置差别税率。
一、基本建设系列税率为0%、5%、15%、30%四档税率;
二、更新改造系列分0%、10%两档税率。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六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权限的划分:
一、省税务局审定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计划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转发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省属及中央在滇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
二、市税务局审定范围:市计划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市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转发下达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项目(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两个管委会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县(区)税务局审定范围:县区有关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下达的投资项目;县区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未明确审定权限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临时性计划按上述审定权限划分办理。第七条 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送审、下达:
一、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编制、转发、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必须据实标明投资项目的计划类别,同时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项列出各单位工程的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须列出各单位工程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分别标明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计划文稿(附一份复印件),送经同级税务机关会审后,再正式下达。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送审的投资计划文稿后,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进行审定,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简称《税款审定通知》),主送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计划文件批准单位。
三、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无计划建设的项目,由各县区税务局负责审定,同时将审定结果抄报原应审定税务机关备案。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我市审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持计划文件、《危房鉴定书》、《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资料,按税金审定权限分别到昆明市税务局、县区税务局办理税金审定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到建设项目征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再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竣工清算。
纳税人应于项目竣工结算报经批准后三十日内,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结算数计算项目的应纳税款,到征收机关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第三条 《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单位工程,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工程。第六条 《暂行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其它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工作量预征,年度终了后按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税率计税。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独列明,并在税务机关预征、结算、清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核定税额时,事先予以扣除。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级计委(计经委)在汇总计划时审核,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五)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以及其它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安排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缴纳税款。
对上述项目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个别项目不宜在所在地征收的,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征收地点。第十五条 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第十七条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计划外建设项目投资和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其鉴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确定,税务机关可按此直接征税。第十八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百分之零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百分之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第六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二)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三)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第十一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百分之零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百分之零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交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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