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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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事业单位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事业单位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专职司机。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三、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到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甲方给乙方的薪资待遇: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是1500元/月+加班费500元/月+出车补贴300元/月+ 福利3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过后,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间的报酬构成为:底薪1500元/月+加班费500元/月+出车补贴300元/月+福利300元/月。发薪日应在每月20xx日支付。甲方承担乙方医保、社保单位部分(具体操作:为乙方本人去办理,由单位报销单位应承担部分);甲方为乙方承担工伤保险。
五、甲方车辆的保养以及车的正常维护由甲方来承担。
六、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应遵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准时上下班,准时出车,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保证一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
七、乙方必须持有效驾驶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精通驾驶业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驾驶任务,并努力做到尽量节约油耗,降低车辆维修保养成本;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工作时间如因乙方违反交通法规引起的责任,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文明行车,不酒驾,不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超载车、不疲劳驾驶。
八、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因乙方责任导致车辆碰撞及交通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其他驾驶员;非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使用车辆,如因此造成车辆损坏、丢失和出现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时间内,乙方不得擅自离开或为他人开车,甲方也不得无故辞退乙方。
十、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因家庭、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岗位的;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和经济等损失。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租赁方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泄露单位秘密,严重 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连续请假超过31天;
(5)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操作规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事业单位合同 篇2
聘用合同是聘用制度的核心内容。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书,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是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基本载体。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
一是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合同双方一方是作为单位法人的事业单位,另一方是按规定程序聘用的人员。
二是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的内容,必须根据《合同(范本)》的规定进行统一规范。聘用双方还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协商约定其他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严格聘期管理。
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要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疏通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四是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争议。合同一经签订,受法律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和内容,共同遵照履行。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及时公正地处理,依法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何时获何技工等级任职资格: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聘用制临时职工,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1、试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元。
2、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事业单位合同 篇4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事业单位lt聘用合同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gt有正规编制吗
事业组织的职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是我们在日常接待咨询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事业组织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三是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通过劳动合同形式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制。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不通过劳动合同调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但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调整?如果发生纠纷依照什么规定解决?这一问题应引起劳动合同立法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关注。我认为,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源于我国严重分割的用人体制和管理体制。按现行的体制,劳动者之间严格的身份界限,不同身份的劳动者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分别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即干部进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工人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反映到市场上,形成了以智能型、管理型专业人才为主的“人才市场”和以技能型、体能型劳动力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两个市场并存的格局。而这两个市场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体制模式和政策,自成体系,相互独立,共同发展。非企业化事业组织的用人体制急需规范,应纳入《劳动法》范畴实行劳动合同制我在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从事信访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数十年,对人事、劳动的政策的演变和发展,以及执行中的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接触比较多,从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大局考虑,对事业组织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以下建议和设想:1、打破现行严重分割的用人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体制。首先,两个市场长期并存、共同发展,有悖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要求,要统一市场,必须先统一用人管理体制。其次,国家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要进行平等的保护。现行的用人管理体制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如事业组织职工和企业的劳动者按不同的标准享受不同的养老待遇,而且养老金标准差距逐步扩大,形成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势必影响科研机构转制的进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再次,事业组织失业保险管理也需要在工作上进行统一。实践中,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归人事部门管理,多数地区这项工作由人才交流中心具体操作,即职工失业后档案关系由其原所在单位转移到经办这项业务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审查后由该机构负责发放员工失业期间的各项待遇和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相应服务,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却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这样就形成档案关系和保险管理分离。要妥善解决这一矛盾和问题,必须促进人事和劳动制度并轨,实行统一的规范管理。实行并轨可以通过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实现,即将非企业化事业组织的所有人员纳入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使劳动合同适用其所有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性事业组织中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制。我国正在大规模地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的步伐,改革从科研型事业组织开始。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国家将对科研机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绝大部分技术开发类机构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大型科研机构转制稳步进行,继1999年242家大型科研机构实行向企业化转制后,2000年又有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科院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且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已经完成。其中5个部局所属的85家科研机构,大部分转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中科院所属13家技术开发研究所也全部转为科技企业。按照“转为企业,进入企业的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的要求,转入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3、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事业组织的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制。从前年开始,高等院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今后我国高等学校将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和会员聘用合同制。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员工试行聘用合同制规定的文件。这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属于用人协议,即用人单位与所用人员就双方在工作岗位、生产(工作)期间各自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或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工资报酬、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应再人为的划分人的身份界限,每个公民都应当是平等的劳动者。因此,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的人员也可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范畴。4、相关立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实施,为扩大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条件,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目前,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有所突破,大部分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已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一部分事业单位已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陆续推开的医疗保险改革已覆盖事业单位的职工;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试点。这些立法和改革的实践突破了原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在企业实行的规定和做法。事业单位的职工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员,社会保险制度能适用于企事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制同样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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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合同制
事业合同制是指: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实施。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和聘用制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和 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期限规定不同:
1、事业单位合同制的期限规定: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2、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期限规定: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满足。
二、两者的合同管理不同:
1、事业单位合同制的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合同管理:原有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对于其他人员可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三、两者的实施日期不同:
1、事业单位合同制的实施日期:2014年7月1日。
2、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七)订立聘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聘用制
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合同制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独资和合伙的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上述相同主体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均需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鉴证经济合同;
三、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第四条 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出具有效资格证书;委托他人代订经济合同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合同的鉴证或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鉴证或公证的,按规定办理。
经济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依法进行审查、鉴定和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鉴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经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经济合同公证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把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确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第十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对开户单位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合同;
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定的合同;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签定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 无效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返还、赔偿和追缴可以一并处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及其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倒卖经济合同或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的;
四、为他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印章和银行帐号的;
五、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十四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种或数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被诉方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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