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财税〔2016〕101号的词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财税〔2016〕101号,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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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期权套现股票税收多少

一般是2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激励行权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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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股权投资成本扣除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成本扣除管理办法

一、以货币性资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货币性资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最为常见,包括以货币性资金投资入股或货币性资金受让的股权,均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取得股权时缴纳的合理税费作为股权原值进行扣除。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的股权原值扣除应当区分情况。一般来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包括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技术成果投资)的,其“投资额”按照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这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转让股权时,应当

按照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额” 。

但财税〔2015〕41号

出台之前,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也经历了一系列演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该文件现已作废。因此,在投资时未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及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税费确认。

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的,股权原值扣除有所区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区分两种情形分别确认股权原值:一是无偿让渡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转让股权时,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之所以要追索到原持有人股权原值,这是因为在股权无偿让渡时,赠与人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所得是在本次转让时实现,并且该所得是由转让人取得,所以,扣除股权原值应当按照原持有人股权原值确认。二是不属于上述关系无偿让渡的股权再转让,按照无偿让渡时股权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时缴纳的合理税费作为股权原值进行扣除。

虽然同属于无偿让渡,虽然赠与人并未取得任何收入,但不属于上述关系无偿让渡属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因为,在无偿让渡时,税务机关将以无偿让渡时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计算赠与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所以,受赠人再转让该股权时,应当按照无偿让渡时股权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时缴纳的合理税费作为股权原值进行扣除。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除由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时形的股票溢价,无需交个税外,其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转增环节视同分配、再投资,需要交纳税个人所得税。所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反之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相应从股权原值中扣除。

五、量化资产给个人的股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股权激励方式取得股权成本的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七、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于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原值确定。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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