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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2——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固定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折旧方法,折旧抵税的效果是一样的(不考虑税率调整等因素)。但是,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能够改变税收的现金流,即前期少纳税,后期多纳税,这样,企业能够在前期获得更加充沛的资金来扩大生产。即使企业用不着这些资金,也可以把前期节约的钱存银行或购买短期理财产品赚取一定的收益,总好过提前把钱交给国家来得划算。
当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是有条件的,国家之所以允许某些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某些固定资产的特性,例如处于强震、强腐蚀等情形的设备,如果采用直线折旧,很可能还没有到折旧年限设备就已经报废,所以允许加速折旧;二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和开展研发活动,因为固定资产投资通常需要大笔资金,而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甚至一次性将投资成本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将可以直接减轻投资当年的税收负担。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六个行业 :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 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购进的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四个领域 重点行业:
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 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万元以下 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4.适用全行业的政策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进的 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 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2)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 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政策中,第2点适用特定行业的政策与第4点适用于全行业的优惠政策在规定上有所重叠,主要是因为六个行业、四个领域的优惠政策出台在先,而针对全行业的优惠政策是2018年才出台的,可以看到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都明显加大。在适用具体政策时,我们要注意一些细节:
1.对于六个行业、四个领域有“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的规定,并且对固定资产的金额、范围并没有限制(不限于设备,还可以是其他固定资产);而对于全行业的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种情形以外,只能采用一次性全额扣除的方式,而不能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于六个行业、四个领域所规定的“新购进的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的规定,随着后面针对全行业的政策出台,其实已经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但是,同样注意的是,其还规定了“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这是全行业政策所没有的。
3.对于六个行业、四个领域适用的政策都是针对 “新购进” 的设备,而适用全行业的政策还增加了对“存量”设备的规定,即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无论是新购进还是已经在使用的,都可以一次性扣除。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有一次性全额扣除的政策,为什么还要有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政策呢?前者对于企业而言不是更加划算吗?
这其实正是税收筹划有趣的地方,下面我们将举几个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
某企业2019年1月购进一台设备,价值60万元,残值为0,假设折旧年限为3年、提取该设备折旧前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额的影响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到,无论哪一种折旧方法,最终的折旧和所得税总额都是一样的,但各年的折旧和所得税并不相同。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对企业最有利。与直线折旧相比,这种方式相当于在投资当年为企业减负10万元。
沿用上面例子,假设该企业当前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现行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预计2010年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前利润总额还是200万元。则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额的影响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折旧总额相同,但是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则有差异,可以看到,直线折旧方法反而对企业是最有利的。而且我们看到,在第一年,虽然不同折旧方法会影响得税有,但由于企业实际的税率只有5%(25%×20%),因此即使采取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方法,对企业的减负效果也并不明显。
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形,就是从税率高调整到税率低,比如企业预计第二年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所得税率将由25%调整到15%,此时,则应该优先考虑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
沿用上面的例子,假设企业2019年尚有剩余未弥补的亏损300万元(2014年度发生的亏损),即2019年是可以税前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如果企业不是小微企业,适用25%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额的影响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直线折旧方法对企业最有利。
单从节税的效果来看,上述的第(2)和第(3)种情形,企业应优先选择直线折旧方法。但是,现实中企业未必只是单纯考虑税收的问题,尤其是上市公司,其更加关注的是经营业绩和各项财务指标,尤其是不希望出现亏损,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价,因此很多企业即使处于税收优惠期,其仍然会选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例如上面的例子中,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到了第三年,企业已经不需要计提折旧,但是该项设备其实仍然能够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最粗暴如的理解方式,假如第三年企业亏损了10万元,那么,企业只要把该设备变卖(按直线折旧尚余20万元),就可以扭亏为盈。
固定资产折旧2021新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金额的标准既有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有财税政策的要求。
当然实操当中,许多公司为了图省事儿,会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到的2000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
明确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后,我们再来看下5000元和500万元的标准,这两个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都是出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
1、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税务处理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会计和税法是两回事儿。
2、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也是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这部分的差异,具体是通过纳税调整方式来处理的。
3、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能反应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比如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真的把税法标准作为企业核算标准,就真的不符合经营实质了,这样的会计信息是严重失真的。
4、税法允许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也可以不选择加速折旧。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来说,选择加速折旧,会进一步扩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导致将来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要多交企业所得说。
5、加速折旧的政策不代表你会少交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先扣除,还是分期扣除,总的折旧金额是不改变的。无非是让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6、加速折旧的政策造成的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
一、202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7〕34号 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 文规定,对于适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021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包括:
1、所得税率优惠。享受15%的优惠;
2、人才安居购房补贴;
3、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7、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资助。
2022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解析:
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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