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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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比例是多少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比例如下:

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

2、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3、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4、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的固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弱视群体的权益。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最新法律规定202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_(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_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概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最新法律规定2021如上,企业一定要按时发农民工的工资,才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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