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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2、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3、招商引资企业是否可以重复签约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 4、海南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5、盐城市亭湖区的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 6、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为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企业只需要工商注册地址放到园区,(工商注册地址:1.新公司 2.分公司 3.注册地址迁移 )正常经营纳税,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_。只是公司注册到园区,流程简单。不用再担心交通,产业配套,对企业来说,有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也不用改变现状,更不用投入建厂,装修,成本较低_。类似于很多企业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正常经营,也不用经常去_。企业能省心,省力,享受到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也有财政收入支撑当地经济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地价优惠:吸引大中型企业投资
2、租金优惠:助推中小型企业发展
3、外贸奖励:加速进出口额度增长
4.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5.对牵线搭桥,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6.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投资规模、发展阶段以及运营效益三个层面,主要目的是减轻不同类型企业前期投资及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成长壮大。由于龙头企业、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整体格局影响作用更为明显,因此首向大客户抛出了地价优惠政策。
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招商引资的意义是什么
A、弥补了企业资金来源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B、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了中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C、产品综合质量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明显增强;
D、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快了国有企业经济机制转换;
E、利用本地先进技术引进资金,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招商引资企业是否可以重复签约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不可以。
1、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符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招商项目,经预审通过后,优先保障用地,也可以“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2、设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每年专户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新入驻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成果、企业纳税贡献、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荐人员的奖励等。
3、减免相关费用。新入驻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性收费全部免收(劳务性收费由县财政支付)。
4、加大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力度。企业建成投产后,县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加大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力度,促进企业发展。
5、落实“最多跑一次”承诺。项目正式签约后,一次预审会议通过、一个部门代理、一个公章生效,最迟不超过60个工作日,各部门帮助企业办理好开工各项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海南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1年2月19日,市招商局向市政府呈报《关于恳请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请示》(海招字_2021_12号)。2月25日,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节点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3月7日。同日,由市政府转文至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旅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16个部门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汇总期间,根据市司法局的意见又补充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和海南省琼东国家安全局等2个部门的意见。截至3月12日,18个部门意见汇总完毕,尚未收到社会人士意见反馈。 一、国家赋予洋浦的政策
1、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
实行资金、人员、货物、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税制度。
2、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深化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取消船舶制造与维修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
3、保税港区政策
实行“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货物进境管理;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免税。
4、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口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给予财政贴息。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
1、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落户开发区最高奖励2000万元;连续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土地按成本价供给,固定资产投资最高扶持1亿元,并给予贷款贴息;厂房租赁实行“三免两减半” (第1-3年免租金,第4-5年租金减半);保税加工及维修最高扶持1000万元。
2、鼓励人才引进
在开发区工作的外籍人才及港澳台人员,在开发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的税额部分,由开发区给予补贴。 免费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予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予100%产权。
货币补贴:对引进人才住房租赁予以补贴,每月最高5000元,购房补贴每年最高6万元。
配租配售:以优惠的租金或销售价格向人才租赁或出售房屋。
3、总部经济扶持
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最高可享受6.5%的扶持,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享受13%的扶持。
商贸型企业:增值税最高可享受28%的扶持,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享受21%的扶持。
交通运输、物流中介代理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最高可享受39%的扶持,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享受21%的扶持。
4、招商引资奖励
引进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引进纳税型企业:单个引荐人最高奖励300万元。
5、创新驱动奖励
科研机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等。
6、外向型经济扶持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注册的企业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最高可享受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7、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洋浦申请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达300万元资金扶持。 法律依据:《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商引资主服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招商团队,具体负责执行招商引资活动和跟踪服务工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盐城市亭湖区的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
(一)进区投资项目凡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并在评估基础上,经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1、工业项目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对区本级财政的贡献能力等因素,土地出让合同价格适当浮动。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价格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确定土地出让合同价格。
(二)区内土地可以租赁使用,租赁价格根据租赁时间长短、用地性质、项目情况等因素,以市基准地价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价为基础,经评估,由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三)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和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在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
(四)具体项目用地面积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确定,且投资密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人民币/亩。
二、财政税收
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严格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享受下列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内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三)对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和一次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对照有关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由财政返还所得税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对履行项目进区投资协议,按时序进度、投资密度等要求完成投资,且投产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实绩较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单位,开发区有关部门帮助其争取上级部门贴息资金和专项扶持资金。
三、行政规费
(一)对所有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无费区”政策,在项目建设阶段,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对所有进区的非工业项目,免征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墙改费、防洪保安基金、通信设施备料款、新型组合式化粪池备料款、绿化人头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四、招商奖励
凡为开发区引进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经考核确认后,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6‰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二)成功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5‰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三)成功引进市外资金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4‰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实绩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预定目标时,按应得奖金总额的40%、60%分两次奖励到位。
在项目建设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不能履行投资协议,项目开工时间延长六个月或竣工时间延长一年以上的,则对引荐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的招商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兑现;项目开工时间延长一年或竣工时间延长二年以上的,不再兑现招商奖励。
五、投资服务
(一)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开发区各部门工作人员亮牌上岗,对进区单位各项事务随到随办、急事急办。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期限严格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执行。
(二)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开发区各部门对进区项目单位一次性提供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各项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提出对进区单位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无例外情况,要一次性办结,不能办结的事项必须向客商通报并得到客商认可。
(三)实行项目事务代办制度:开发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义务代办项目材料编制、申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项目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试行期间,在执行中如遇有国家政策变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九、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1、地价优惠:吸引大中型企业投资
为全面打造政策优势,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投资规模、发展阶段以及运营效益三个层面,主要目的是减轻不同类型企业前期投资及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成长壮大。由于龙头企业、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整体格局影响作用更为明显,因此首向大客户抛出了地价优惠政策。
对于那些有能力自建厂房、仓库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市政府应给予用地出让价格优惠。入区企业一旦达到了集约节约用地标准,同时投资强度、进出口额、产值或销售收入、纳税目标等符合相关要求,该企业可优先供地;而加工贸易企业的优惠力度则更大,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符合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于发展程度较好的大中型外贸企业,市政府还将给予专项支持,比如以资金奖励为主作为专项支持。
2、租金优惠:助推中小型企业发展
在全国各地的综保区中,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等业务的企业规模都不大,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而这一类企业为了压缩成本,一般不会自己买地建厂或建仓库,对于这类企业,在租赁标准厂房、仓库、保税商品中心商铺等方面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与“拿来政策”不同,这些政策的地区指向性很强,成了他们的专属优势。
3、外贸奖励:加速进出口额度增长
地价及租金优惠能大大降低企业在前期的投资成本,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担,帮助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就对外贸易制定系列优惠政策,企业进出口额度一旦达到相应的标准,便可获得现金奖励。
对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如果企业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市政府将进行奖励。此外,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制定了一定的奖励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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