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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昆山国税局开票时间
- 2、急!!!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报税网站怎么登陆不上去?可以带电子信息直接过去递交申报退税资料吗?
-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昆山国税网上代开发票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 4、电子税务局怎么登录
- 5、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 6、请问国税的季度申报怎么操作?
昆山国税局开票时间
昆山国税局开票时间受理时间:上午 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仅限工作日)。
申请方式: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急!!!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报税网站怎么登陆不上去?可以带电子信息直接过去递交申报退税资料吗?
可能是网络的问题,你最好还是打电话去国税问一下,免得白跑了一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昆山国税网上代开发票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的除外)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了资料报送负担,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流程,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qq 浏览器[引用时间2018-1-14]
电子税务局怎么登录
电子税务局登录流程如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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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请问国税的季度申报怎么操作?
报税之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将本次报税所需要的各项资料进行准备,因为相关表格都是在网上进行填写,所以你需要准备好填写内容的相关资料,你也可以提前从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好报表,自己先手工填写好,然后再输入到网上也行。反正一句话,报税之前做好准备工作。
登陆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输入你公司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到网站上。在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在下面的“本期申报”栏,点击右侧的“更多”如下图。
在“一户式查询”页就可以看到你本次所需要填报的各项数据。我这个之前报过月报了,下面还有一个季报和年报需要填写,我们以季报为例。如下图所示。点击季报后面的“申报”按钮。
在“财务报表月(季)申报”页,点击税款所属期边上的“进入申报”按钮。
在“纳税申报”页,我们看到,右侧栏里一共有9个表,都是我们此次所需要进行申报的表格。我们从第一个资产负债表开始,点击后面的修改。
在出现的“资产负债表”中填写你所需要填写的内容,因为我是零申报,所以不需要填写数据,填写好后,点击“保存”进行暂存,如下图所示。
保存好之后,我们再点击“保存”按钮右侧的“切换报表”按钮,然依次填写后面的所有表格。填写好一个就需要保存一个,一定要保存,切记!!
全部填写完成并保存之后,我们点击网站左侧栏内的“纳税申报”按钮,回到申报页第6步位置“财务报表月(季)申报”页。
在“财务报表月(季)申报”页,我们点击右侧的“申报”按钮,进行本季度税务申报。
申报之后,原来下方的未申报变成了“该笔业务【已提交待审核】,切勿重复提交!”表明你的申报表格已全部进行了申报。耐心等待结果就行了。
时间不长,大概1分钟之后,你再点上面的“刷新”按钮,就会看到,原来下面的内容又变了,现在是“申报成功”,说明你的申报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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