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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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是:.1、职工福利费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工会经费是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3、职工教育经费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5%;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政策变化那么快,企业不能及时领会理解也是有的,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一起看看吧!职工教育经费有哪几种税前扣除标准
1、2.5%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基础性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律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8%比例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原来只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财税[2015]63号文件将其扩大到全国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90+10)×2.5%=5(万元),实际发生4万元,上年结转剩余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所以总计5.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4=1(万元),剩余0.5万元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制:
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
要点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要点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2、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作纳税调整。即: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如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例:某设备制造厂2009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0000元,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该厂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000×2.5%=25000元,超限额的35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增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要点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在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特别要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限额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
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至百分之五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实际发生为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才可以税前扣除。
三、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作纳税调整。即: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018年以后必须在计税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2017年以前超限额未扣除的继续可递延到18年按新的比例计算扣除,超过的继续可无限期向后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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