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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2、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3、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7章29条。主要内容有: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此外,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第十四条 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第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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