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查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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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网址是什么?
如果需要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可以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在该查询系统中,可根据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中的任意一项进行查询,操作非常简单方便。
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
法院被执行人哪里可以查询
法律分析: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网查询,要按照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查询,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换个时间段再来查询,没有查询结果的可能是人民法院没有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使用说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院被执行人查询
法院已经结案,但在法院网上“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上面还是显示执行中。具体解决办法为:
可与执行法院直接联系,由执行法院确认债务是否全部履行。在确认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按照我院上述通知要求,对被执行人有关信息进行屏蔽。案件屏蔽后,面向社会公开系统则不再显示。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方法:
1.所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进入。
2.下拉网页,找到“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专栏。点击进入。
3.按照提示,输入信息,点击查询即可。
扩展资料:
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怎么清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院判决、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形时,法院可以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可以联系执行法官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被执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被执行失信人通过法院,即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失信人还清债务后三个工作日左右消除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结案后,人民法院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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