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
二、办税人员选择登录
当我们用企业用户完成企业身份验证后,系统弹出办税人员选择界面,点击办税人员信息选择,核对办税人员信息。
三、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点击居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四、按照操作提示依次申报。
五、点击申报表,弹出提示,点击确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六、弹出纳税人声明,点击确定。
七、对提交的报表确认无误后,可点击全申报,系统提示结果。
八、对于已签约税银库三方协议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发起扣款,如需约定扣款日期,请使用预约功能,同时确保账户内拥有足够的余额,以避免产生滞纳金,尚未签约三方协议的纳税人,请及时到税务大厅开票缴款。无需缴纳残保金的纳税人,无需点击“预约”。
温馨提示: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 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人于每年9月、10月、11月申报缴纳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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