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临时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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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三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可自主办理招用手续,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招工条件。严禁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和在校学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被招用的城镇劳动力须凭“待业证”,被招用的农村劳动力须凭“务工许可证”。第六条 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劳动合同内容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临时工本人、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各一份。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执行。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但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 临时工办理录用手续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劳动手册》,在备注栏注明临时工身份。临时工经批准在本单位转招为合同制工人,原发证单位要在《劳动手册》备注栏注明转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日期。

《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用工单位对新招用的临时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第十二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视其伤残程度由用工单位发给三至十二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费。第十三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其中,连续工作不满四个月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一个月;连续工作不满八个月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两个月;连续工作满八个月以上者,停工医疗期不超过三个月。停工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四百元,并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六百元。第十四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照临时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发给本人半个月或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不满六个月者,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满六个月以上者,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应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方面,应将临时工与所在单位其他工人同等对待,保证他们在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等作业,不得招用女工。

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保健食品,应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和执行《暂时规定》、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擅自招用临时工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辞退。逾期不退者,除强行辞退外,每招用一名临时工罚款一千元;每招用一名童工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所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从自有资金中开支。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所需必要的办案经费按规定程序申请解决。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工节假日不上班算旷工吗

不算旷工。临时工与正式工一样,同样享受公休日休息,如果公司安排加班而不加班,不算旷工,但违反公司规定,必须处罚。准工时就是五天八小时,但单位若提前有通知加班,如果本人不去,就是不服从单位合理安排,除不能扣除底薪和全勤外,其它工资均可以扣取,发工作绩效等等。

劳动法临时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临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的“临时工”,应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的;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短期用工或季节性用工等。临时工可以随时走的,但是你要先高清楚是临时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如果是劳务派遣工的话辞职程序和正式工是一样的,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得到公司批准后才可以走。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临时工如果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约定来辞职,否则将会违约。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那么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前者一定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后者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随时都可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临时工,系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劳动计划内使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临时工使用法律如何规定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 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 加班费 、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工资 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临时工也就是劳务派遣工,在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一个小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这对于临时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有帮助。临时工和正式工一样,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如果在 签订劳动合同 过程中出现纠纷,员工可以通过掌握的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 法律知识 ,为自己维权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第四条 企业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临时工。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要坚持先本地后外埠、首先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的原则。招用临时工的具体手续按《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从农村及外埠招用临时工。确需从农村招用的,应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批。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不变。

跨市(地)招用临时工,由市(地)劳动部门协商办理;跨省招用临时工,报省劳动部门审批。第六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必须终止合同。因生产(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和安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临时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四)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第九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十条 临时工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条件的。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至十天通知对方。第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由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工人工资等级标准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 临时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等待遇,应参照所在企业同工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可分别作退休或退职处理;

(三)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依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五至二十个月原标准工资。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比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我省的实施细则办理。第十五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确定:

(一)工作时间不满四个月,医疗期为一个月;

(二)工作时间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医疗期为二个月;

(三)工作时间满八个月及其以上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医疗期在合同期内累计计算。

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十六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必须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临时工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地区临时工登记、培训、介绍、收缴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应当招用持有“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并在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招用手续、临时工养老保险手续,并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规定缴纳管理费。

因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满足不了用工需要,必须招用本市农民工的,按招用本市农民工的规定办理;必须招用外地农民工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招用临时工,必须由用工企业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统一文本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第六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用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分配形式,由用工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

实行月工资制的,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高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标准的20%。实行日工资制的,日工资不得低于2.50元;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日工资不得低于3.50元。第八条 临时工可以享受用工企业同岗位、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补贴(不含工资性补贴)的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等待遇,奖金由用工企业确定。第九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善后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善后待遇相同。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和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由用工企业负责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用工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至12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伤残补助费。第十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为其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的待遇相同,伤病假期间,由用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发给补助费:

一、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

二、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不发工资,可以按照其标准工资的50%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连续工作满6个月,医疗期满尚未痊俞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200元,并发给不少于其本人3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救济费。第十一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应当与用工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护待遇相同。

临时工因工伤亡事故,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用工企业必须对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的,方准其上岗工作;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临时工,必须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对在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工作的临时工,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用工企业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擅自使用临时工的企业,每使用一名临时工罚款1000元。

二、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依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有关临时工工资、劳动保险、伤残、医疗、丧葬等待遇规定的,责令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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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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