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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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再生育规定中两项以上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只批准再生育1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一方或者双方婚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婚后参照再生育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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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邮编:510375 传真:81512048 办公室:81517183 81512048 信访室:81517183 宣教科技科:81516120 政策法规统计科:81512081 流动人口办:81511020 81511050 计生服务站:81346523(传真) 81346522 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龟岗德安路1号之二 3 - 4 楼 邮编:510080 传真:87652015 办公室:87656172 87656467 信访室:87616070 宣教科技科:87616070 87671070 业务科:87671470 87671026 流动人口办:87650070 87616062 计生指导站:87765745 计划生育协会:87765745 公众信息网站: 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 邮编:510655 传真:38623487 办公室:38622310、38622312 信访室:38622312 规划统计科:38622313 流动人口办:38622314 计生服务站:38802052 计划生育协会:38622312 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政通路28号 邮编:510405 传真:86361550 办公室:86552217、86362388-3209 信访室:86362388-3207 宣传教育法规科:86362388-3207 规划统计科:86362388-3205 流动人口办:86362388-3203 宣传技术指导站:86621947、86623657(传真) 计划生育协会:86362388-3207 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黄埔西大沙东路333号 邮编:510700 传真:82378563 办公室:82378563、82378724 信访室:82378563 业务科:82378651 宣传教育科:82378653 流动人口办:82378563 计生服务站:32398037、82398994 计划生育协会:82378653 公众信息网站: 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市桥街盛泰南路 邮编:511400 传真:84694086、84694085 办公室:84694086 信访室:84694086 宣传教育科:84694085 规划统计科:84694083 科技科:84694089 流动人口办:84694087 计生服务站:84643422、84643466、84824479 计划生育协会:84694087 公众信息网站: 花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新华街新都大道东交通局大楼17楼 邮编:510800 传真:36990520 办公室:36990528 36990527 36990526 信访室:36990521 宣传教育科:36990523 规划统计科:36990530 流动人口办:36990525 计生服务站:86832113 计划生育协会:36990530 档案室:36990520 萝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萝岗区志诚大道303号东座403室 邮编:510730 传真:82112109 计生办主任:82112112 流动人口管理、技术服务岗:82112115 政策法规岗:82112104 政策法规咨询、信访岗:82112157 宣传教育、协会岗:82112156 计生统计岗:82112116 计生统计文秘岗:82111206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荔城镇西城路6号 邮编:511300 传真:82726065 Email:jsjktk@yesky.com 办公室:82752365、82756864 信访室:82726265 规划统计科:82741630 宣传教育科:82726265 流动人口办:82721479 计生服务站:82735053(站长室)82753364(值班室) 计划生育协会:82752365 从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街口镇新城东路99号 邮编:510900 传真:87921416 办公室:87921416 信访室:87921416 规划统计科:87922522 宣传教育科:87922522 流动人口办:87926093 计生服务站:87912417 计划生育协会:87921416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是女孩的。只生育一个子女孩的。第十一条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所生子女未婚死亡造成无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二条 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包括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四)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归侨、侨眷或者港澳台居民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

(二)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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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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