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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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保全证据需要什么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

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

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保全证据公证所需资料

(1) 身份证 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代理 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 证据 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 证人 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保全证据公证细则

法律分析: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2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怎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委托代理人 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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