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籍管理(北京市户口迁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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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的电话是多少

单位全称

北京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85225050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8:00

详细地址

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周围标志性建筑和位置

天安门广场

职能办事范围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第十条 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第十三条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北京户口政策

关于北京“公共户”落户政策相关问答

1、什么是北京公共户落户政策?

答: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近期,北京市公安机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及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2、北京公共户怎样设立?

答: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3、谁有资格申请公共户落户?

答:(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因离职户口需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住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5)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以上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

4、办理公共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不同情况对应的不同材料房屋产权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

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

离职的: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

(4)新生儿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等。

5、如何办理公共户迁移?

答:(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

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申请。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租房承租人申请迁入

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做出户迁移决定前,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

滞留户口人员或监护人7日内未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予以迁移

6、公共户将来怎样管理?

答:(1)公安机关为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

(2)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户内人员要申请换发新的《常驻人口登记卡》。

(3)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关于统一本市农业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339号

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本市农业和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通知如下:一、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标准。

取消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入农业户口政策,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现行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

二、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登记。

外省市人员符合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进京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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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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