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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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税务局算地市级吗

青岛税务局不算地市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属于中央驻青单位,隶属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理,履行省级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机构级别正厅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3个行政处(室)。

1、办公室

办公室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日常政务、文秘、信息宣传、督察督办及税务学会秘书处工作和部分行政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青岛市国税系统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研究和起草青岛市国税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起草、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调查研究,开展信息交流,及时反映情况。

(2)负责市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市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编发会议纪要;负责编写市局大事记;负责市局领导工作日程安排。

(3)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市委、市政府文件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协助市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4)负责制定市局机关的综合性工作制度和全市国税系统保密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工作。

(5)负责和协调市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6)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和全市国税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市局党政印章管理工作。

(7)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系统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编发系统的信息;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负责中国税务报社驻青岛记者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和奖励工作。

(10)负责市局领导及各基层局主要负责人请销假制度的管理工作。

(11)负责系统内部网站政务管理服务制度、办法的制定,并负责日常应用管理工作。

(12)负责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13)负责系统12366服务中心组织管理工作,受理各类咨询和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14)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5)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事处

人事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山东省国税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制度和文件,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党的组织建设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和实施;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统战和宗教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承办机构增设、撤并和市局行政、事业编制的核定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基层党组民主生活会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指导国税系统公务员的考核、任免、交流、调配、辞职辞退、退(离)休审批等事宜。

(6)负责系统外人员调入和系统内跨市、区的人员调配及大中专毕业生选调、考试录用和军转干部、复退战士接收、安置工作。

(7)负责系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的管理工作。

(8)负责系统人事执法检查和干部监督工作。

(9)负责系统能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10)负责系统人事档案、人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和公派出国(境)的立项、审批、政审工作;

(11)负责提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

(12)协助市局党组筹备党组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13)负责系统党员发展计划的制定、党费收缴和党内统计年报工作。

(14)负责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5)负责系统人事、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的落实。

(16)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7)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教育处

教育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学历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和文件;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

(2)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国税系统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制定和指导两级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公务员培训和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4)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系统“先进领导班子”创建、“创先争优”活动和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的培养、教育、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

(6)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各种业务能手和知识竞赛活动。

(7)负责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党群、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税系统文化体育活动。

(8)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培训基地的管理,负责教育经费的计划编制和使用工作。

(9)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监察室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负责受理对本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及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的工作。

(3)负责对本级管理的干部违反行政法规和本系统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处理工作。

(4)负责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本系统开展廉政教育,总结推广廉政建设先进典型经验,通报监察案件的查处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组织协调行风民主评议工作。

(6)负责本系统的执法、效能监察和对“两权”的监督检查。

(7)负责制定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定,指导检查系统内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8)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

(9)参与、监督领导班子考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执法检查、政府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10)负责受理本系统信访举报和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系统违法违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12)负责与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3)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4)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财务管理处

财务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财务经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经济责任审计、政府采购、装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管理、分配、划拨全市国税系统各项经费,编制各项预算、决算,检查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

(3)负责市本级经费、基本建设和装备的财务核算工作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本市国税系统内财务报表、国有资产报表、劳动情况报表、基本建设报表、固定资产报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报表等报表数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5)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税系统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工程决算、建设标准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选择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

(6)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资产状况的统筹、分析、调配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变卖、报损以及社控审批工作;组织全市国税系统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7)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务服装配置计划的制定、制作和发放工作,制定全市国税系统税容风纪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8)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系统政府采购目录;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审查等工作。

(9)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根据市局人事部门提出的计划,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做好外部审计中涉及到的财务工作。

(10)负责办理在职人员奖金、职工及子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及每年度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核定及政策管理等工作。

(11)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2)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征收管理处

征收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处理综合性征管法规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2)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以及有关税收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3)负责全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征管改革综合性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4)负责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非正常户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工作。

(5)负责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和推广的组织、指导工作。

(6)负责对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审查备案制度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设置及其他有关资料保管制度、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工作。

(7)负责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8)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含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使用、稽核、检查、缴销、核销、丢失被盗,以及发票使用担保、票款结报、发票违章处理以及普通发票保管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具发票活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理并督办普通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加油机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等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

(10)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

(11)负责研究制定个体税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实施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下达个体税收收入计划工作。

(12)负责与社会性协税护税和相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工作。

(13)负责组织全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的分析、上报工作,归集和反馈征管工作意见。

(14)负责CTAIS应用的业务管理和征管业务需求的综合评审工作。

(15)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的制定和牵头组织实施工作。

(16)负责制定税收征管检查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17)负责系统外部网站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并负责日常应用管理工作。

(18)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公告发布工作;

(19)负责对全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和办法、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解决纳税人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20)负责各类税收征管报表、资料的汇总、审核、编报和对征管信息数据的分析工作;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21)负责国税系统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相关收费工作的指导管理及工本费的帐务核算工作。

(22)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23)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综合性税收政策和税收法治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综合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负责涉及多税种的、两个以上处(局)的综合性、专题性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运行情况和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对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和税收应用理论等进行前瞻性研究。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内外税收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和备案备查工作;定期组织对有关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鉴定和汇编工作,负责地方税收法规库的应用和维护。

(4)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执法检查(包括对税务稽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的复查工作)和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对检查结论予以追踪落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5)负责建立和推行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制度、执法公示制工作。

(6)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法律救济工作,处理税收法律事务。

(7)承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管辖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8)负责依法监督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9)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局外涉税文件会签工作。

(10)牵头协调全市国税系统外部监督工作。

(11)负责指导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专业性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政府法制等部门涉及本处工作职能范围内业务的联系。

(12)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3)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流转税管理处

流转税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及有关流转税新开征税种的税收政策及金税工程等有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流转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业务问题;负责流转税税政管理和流转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

(2)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工作的政策管理。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

(4)负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燃油税完税凭证的计划、领发、安全管理、开具使用、检查等工作。

(5)负责财政部SDMS系统增值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6)负责流转税电子申报、金税工程(协查系统除外)的流转税业务管理及相关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批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消费税优惠政策等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

(8)协助有关处室开展流转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9)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工作和流转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工作。

(10)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1)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所得税管理处

所得税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以及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

(2)负责集体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具体管理措施。

(3)负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遇有风、火、税、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投资额的确认、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立项确认、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审批工作以及其他经市局批准同意审批的项目。

(4)负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指导、监督工作。

(5)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6)负责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分析上报工作。

(7)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和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工作。

(8)协助有关处室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9)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国际税务管理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2)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并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国际税务行政合作等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

(4)负责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涉外审计规程的组织贯彻执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

(6)负责全市开展反避税审计、调查、取证和调整工作。

(7)负责全市反避税价格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分析应用工作。

(8)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9)负责系统和市局机关涉及税收业务外事活动的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10)协助有关处室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11)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2)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进出口税收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组织落实工作,根据本市出口企业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意见,并组织实施。

(2)负责青岛口岸进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及“免抵”调库的审核、审批工作。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情况的日常管理检查、清算检查及调查工作。

(5)负责出口退税计划的测算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调度;负责出口退税的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及进口代征税的统计工作。

(6)负责对各类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免税业务的税收管理工作。

(7)负责青岛口岸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入网资格认证、应用培训,接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审核外部信息。

(8)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

(9)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的推广和应用管理。

(10)负责落实全市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11)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的管理,指导协调专用税票的开具及信息传输、上传、接收及补录、修改工作。

(12)协助有关处室开展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13)负责与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国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14)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5)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计划征收处

计划征收处主管全市国税系统组织收入和税收计划、税收会统、税收票证管理和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宏观分析调研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计划、会统、票证管理制度,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执行。

(2)负责系统税收计划编制、预测、分配、调度管理,包括免抵调库指标的统计、测算、调度及上报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组织收入工作。

(3)负责系统税款征收、解库、提退及税收会统核算工作的管理指导和以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税收会统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上报会统分析报告,汇总编制各种税收会统报表。

(4)负责分析检查和预测全市国税系统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和反映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组织收入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5)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领发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经济税源调查和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工作,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编制上报重点税源报表和分析报告,进行税收能力估算的工作。

(7)负责行业性、集团性企业税收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监控分析,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并定期反馈报告。

(8)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呈批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延期缴纳税款工作。

(9)负责全市税款预算级次和延期申报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10)负责重点企业欠税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清理欠税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处室开展欠税公告的发布工作。

(11)负责市内八区税收会统核算及国库对帐工作。

(12)负责与市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13)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4)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机关党委办公室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和群团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决议。

(2)负责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关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

(3)负责机关和直属局党员的管理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管理党员发展工作;

(4)协助市局纪检组对机关和直属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调查以及受理机关和直属局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工作。

(5)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局基层组织建设和群众组织的管理;配合人事等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任免、调动和奖惩工作。

(6)负责市局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党务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7)负责市局机关工会、妇委会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局机关团支部的工作。

(8)协助有关处室组织市局机关的督查督办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9)负责对市局机关和直属局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离退休干部处

离退休干部处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和政治学习。

(3)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

(4)负责局级等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检查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贯彻落实情况。

青岛税收行政处罚有何内容?

我们大家都知道税务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生活中我们也有听说很多漏税逃税的现象,但是这样的行为一旦被查出来后果的严重性可以说是不堪设想的。我们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是有着 行政处罚 的。那么青岛税收行政处罚有何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 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2日 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 证据 等因素,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范围涵盖: (一)罚款; (二)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做到过罚相当。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阻碍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对举报人、 证人 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 除上款所述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通过依法行政考核、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 过错责任 。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从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青国税发〔2015〕35号)、《关于对新开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申报处罚补充规定的函》(青国税法便函〔2015〕18号)同时废止。 对于 青岛税收行政处罚 我们是要在青岛当地的政府规定当中看出的,并不是在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找到的。我们国家的政府部门的规定是一个总体的概括,但是各地区的各种情况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规定。

青岛市城阳国家税务局的地址是什么呢

青岛市城阳国税局地址:城阳区山城路197号

邮政编码:266109

电话:0532-87866351

传真:0532-87866241

政策咨询电话:0532-87868241

税务举报电话:0532-87866241

政务监督电话:0532-87868350。

电子信箱:gdcygsj@gd―public.sd.cninf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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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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