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上海(信用上海app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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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查征信在哪里查

上海共有57处可以打印征信报告的地方。可以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就近服务网点办理,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征信查询指南”查找服务网点,或者打开地图搜索“个人信用报告”。这些地方都可以在地图上面查询前往。

扩展资料:

信用征信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两个方面的征信,当然也有政府征信,但可以忽略。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征信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转发的《人民银行发布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征信报告: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的一种方式。

除了最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个人按揭贷款逾期还款外,一些生活缴费未按时和担保等行为都将可能被收录进入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如本人有过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或电信欠费等情况,报告中或将有所陈列。这意味着,以后水电煤气或固话费欠费,以及为第三方提供了担保,而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也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已上线运行,逾期记录的“有效期”正式定为五年。新版信用报告将逾期信息的起计时点定于2009年10月,此前的不良还款记录已经被删除。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征信原则)

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二)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三)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四)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五)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无须同意即可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三)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四)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公布。第八条 (采集内容的禁止)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前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中,涉及储蓄存款、纳税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内容,被征信人自愿提供的,征信机构可以采集。第九条 (采集方式的禁止)

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第十条 (信息录入)

征信机构应当将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禁止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第十一条 (信息匹配)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第十二条 (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要求)

征信机构可以将个人信用信息加工制作成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

征信机构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个人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和评估。

征信机构制作个人信用评估,应当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第十三条 (系统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征信机构应当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第四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第十四条 (征信服务的提供)

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

(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

(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 (原则)

本市企业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企业信用征信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监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第六条 (备案与公开)

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证明和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开展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范围、信息处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征信办备案。

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信息。第七条 (年度报告及业务情况调查)

征信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市征信办报告。

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有关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第八条 (信息的采集)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第九条 (异议信息的处理)

被征信企业对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征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被征信企业;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第十条 (征信产品的制作)

征信机构应当依据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照备案的信息处理程序规范地制作征信产品,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征信产品的效用)

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产品仅供使用人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第十三条 (回避)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第十四条(商务活动中征信产品使用的推进)

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中征信产品的使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事务的,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征信,需要采集有关政府信息的,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十八条 (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有违法征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征信办投诉。

如何办理上海个人信用贷款?

招商银行有开展闪电贷业务,目前可通过手机银行申请或查看是否获得申请资格。

1、闪电贷放款后会发放现金在指定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正常大宗消费、转账,不得投资、流入股市、房产等方向。

2、若持有招行储蓄卡,可登录手机银行后点击“我的→全部→借钱→闪电贷”即可申请闪电贷。您的具体额度将根据您在招行的业务情况进行核定,申请成功即可查看。

3、闪电贷贷款品种不同额度规定也不同,一般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最终以放款页面显示为准。若您已获得闪电贷资格,可登录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的“闪电贷”模块查询您的最高申请金额,单笔提款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额度金额,并需为1000的整数倍。

4、闪电贷额度内申请借钱放款有两种:

(1)15分钟放款 5-10分钟内自动审批,通过后立即放款,并短信告知结果

(2)T+1日放款 T+1日内会有电核电话来电核实,确认信息后安排放款。如果主动联系3次都没接听,则申请失败,需重新申请。

温馨提示:若5-10分钟内没有自动放款,正常就是要等待电话审核。审批进度无法直接查询,具体以审批结果为准。

若不能申请,建议可根据贷款用途申请,如:房贷、车贷、消费贷等,此类贷款专款专用。若您所在城市有招行,可通过招行网点尝试申请贷款,各贷款项目所需条件及申请材料有所不同,请您在8:30-18:00致电招行客服热线,选择“3-3-9”进入人工服务,提供贷款用途及城市详细了解所需资料。您的贷款申请是否通过,请以经办行个贷部门的综合审核结果为准。

(应答时间:2022年3月3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公布为准。)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 (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第五条 (平台建设)

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标识。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第六条 (市信用中心的职责)

市信用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归集、整理和保存公共信用信息;

(二)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处理异议申请;

(三)为行政机关提供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

(四)执行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第七条 (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的责任)

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向市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信息查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维护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第八条 (绩效考核)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情况,列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九条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其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一)已经向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提供的,由相关信息系统与市信用平台对接;

(二)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未能归集的,应当按月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

市信用中心应当与司法机关、中央驻沪单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归集相关领域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三、四、五、七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在旅游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等行为信息;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信息;

(四)参加国家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上海拉征信的地方有哪些

上海共有57处可以打印征信报告的地方。可以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就近服务网点办理,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征信查询指南”查找服务网点,或者打开地图搜索“个人信用报告”。

浦东征信自助查询网点:

浦东

上海农商银行浦东分行上南分理处(自助查询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1318号

电话:962999

拓展资料

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已上线运行,逾期记录的“有效期”正式定为五年。新版信用报告将逾期信息的起计时点定于2009年10月,此前的不良还款记录已经被删除。

由于有关部门并没有对负面记录的时效进行明确规定,在旧版央行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无论是几年前的都会显示。新版信用报告只展示消费者最近五年内的逾期记录。

以前,总有市民抱怨看不懂个人信用报告,因为全是表格和数字代码,每个数字是什么含义,得参照注释才能明白。新版报告则改变了以表格为主的展示方式,多用文字叙述,市民一看就知道哪些卡有过逾期,哪些还款全部正常。同时,新版报告还预留了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等信息的展示区域。

中国信用体系建立初期,很多人对于个人信用没有足够重视因而发生了信用卡或贷款逾期行为。由于银行和工作单位都会参考使用这些信用记录,长期留存的负面信息对这些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央行新版信用报告的上线,对于曾经发生过逾期且已经还清欠款的个人消费者而言,相当于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重新建立和积累他们个人信用记录。据悉,如果个人信用报告上存在负面信息,居民申请信用卡和房贷时很可能受到影响。

除了最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个人按揭贷款逾期还款外,一些生活缴费未按时和担保等行为都将可能被收录进入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如本人有过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或电信欠费等情况,报告中或将有所陈列。这意味着,以后水电煤气或固话费欠费,以及为第三方提供了担保,而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也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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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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