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保险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基本原则三原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 2、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4、保险基本原则有哪几项
- 5、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包括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拓展资料: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很多人都会想给自己买一份保险,防护于未然,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保险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
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保险利益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基本规定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应对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拥有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尚未拥有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旧、》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保险利益的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是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原则是保险法持有的原则。
(1)该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即,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获得赔偿或保险金,这就会诱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消极地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预防、补救措施。
(2)保险利益三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a、合法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b、经济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c、确定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即财产如有损害,投保人就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保管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认为对投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究诚信,恪守诺言,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某一保险事故中,如果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4、其他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有哪几项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四项,分别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四大保险原则是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主要作用就是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为了更好的发挥保险的作用。
【拓展资料】
保险利益原则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险对象遭遇了不幸事件后,投保人如果有财产损失,就会对投保人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原则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让保险活动充分的发挥减少损失的作用,所以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偏废。根据最新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父母、本人、配偶、子女、赡养或是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民法中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保险相关事项。主要通过保险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弃权义务;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确定近因,首先就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要想确定因果关系只能从原因或者结果推断。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可以充分的获得补偿。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对象损毁导致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否则就算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却没受到损失,那就没办法要求赔偿。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有四大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认可的,是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
接下来我们分解一下这四大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体现在《保险法》中人身保险上,主要是在健康告知上。基于此原则,保险公司愿意相信投保人是带着诚信来的,问什么投保人答什么,都选择相信,同时投保人对于免责条款、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都予以明确说明,不隐瞒不欺骗;而投保人在健康询问中如实告知,问什么答什么,不问就不答。一旦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很容易发生拒赔等纠纷。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体现在《保险法》中人身保险上,投保人只对这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以上关系,投保人才能为被保人投保,保险合同才合法有效。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合同生效后,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收到了损失并使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且补偿的量仅限于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范围之内,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体现在《保险法》中人身险上,主要是医疗险的报销上,被保险人在医院花费多少,就拿医院的发票来找保险人,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发票上的损失,但赔偿绝不会超过,而且一份发票在一家保险公司报销过后便不能再次申请赔偿。
近因原则
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指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近因若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譬如,小明去爬山,摔了一跤刚好磕在石头上,脑袋流血人也晕倒了,第二天被人发现的时候已经身故了,小明买有一份意外险,那这份意外险赔不赔呢?这就要看小明身故的近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流血过多身故,则近因是意外摔倒导致流血过多,意外险要赔付;如果是因为摔了一跤引起身体某种疾病晕倒,或晕倒引起某种身体疾病导致身故,则意外险不赔。因为这不符合意外险“非疾病的”概念要求,所以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保险基本原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保险基本原则三原则、保险基本原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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