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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事业编和差额事业编的区别是什么?
1、职能不同:
差额拨款单位都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其提供的服务,虽然带有公益服务性质,但都有收费职能,或者有收费实际事项发生。虽然有的是非盈利事业单位,有的是准盈利事业单位,有的是半盈利事业单位,但改变不了其收费的本质。
而全额事业单位,其职能是行政辅助类或者公益服务类,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开展经营活动和收费服务费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编制类型不同:
差额事业编制是独立存在的。虽然不管全额和差额,都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事业编制是特定的,专供差额事业单位使用,这在事业编制类型上是严格与全额事业编制分开统计的。
机构编制部门禁止混编混岗,差额事业单位不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全额事业单位也不能使用差额事业编制。
3、财政拨款方式不同:
全额事业单位是经费、人员工资由地方财政完全供给,差额是按比例供给。差额的比例是可以变动的,根据差额单位收支情况、公益服务职能承担情况、实际债权债务情况等因素,由地方政府随时确定差额比例。
收入好,财政负担1%也叫差额;收入不好,负担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工作量大,财政负担99%也叫差额,全部负担也叫差额。比例不是问题,职能性质是确定单位性质的关键。
全额事业编和差额事业编的区别
全额事业单位和差额事业单位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含义、稳定性以及包括范围三个方面。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
稳定性不同:对于全额事业单位而言,是相对稳定,是基于跟着国家进行调控,存在着一定的稳定性;而差额事业单位存在的变动可能性非常大,存在很大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也影响着工作的稳定性。
涉及范围不同:差额事业单位包括医院等有收入的又承担政府社会职能的单位;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原来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差额事业编是什么意思
差额事业编制是指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为了区别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专门设置了“差额事业编制”,作为事业编制的一个统计分类,严格管理。事业编制按照财政供给方式,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三类,从目前的机构编制改革实际来看,自收自支类要全面撤销,差额保留但要大幅度缩小。
扩展资料:
差额编制人员的发展道路选择:
差额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因为剥离了生产经营类职能,成为完完全全的公益服务机构,因此,其使用的差额事业编制,也随之置换为全额事业编制,体现机构、职能、编制、岗位、人员“五统一”。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来的差额事业单位人员,根据职能划转,整合到相应的事业机构。原来的自收自支职能和自收自支人员则随着改企转型,自主择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差额事业编制
差额事业编和全额事业编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差额事业编和全额事业编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财政拨款不同: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全额事业编制的全额由财政拨款。2、单位性质不同:差额事业编制多数是医院和部分景点;全额事业编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全额事业编和差额事业编有什么区别呢?
; 1、财政拨款不同。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全额事业编制是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2、待遇不同。全额事业编制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较为稳定;差额事业编制的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待遇较为波动。3、单位性质不同。差额事业编制多数是医院和部分景点;全额事业编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农技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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